第二部 : 本港的策略性环评机制
行政规定
为提供合适的环境资料供决策者作出明智的决定,工程项目倡议人一般会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对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政策、计划及活动进行策略性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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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规定,新市镇发展计划及主要的土地用途 / 发展计划均须进行环评。这是香港首次运用策略性环评进行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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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总督在施政报告中推出一项政策措施,把策略性环评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政府政策及策略。根据这项措施,提交行政局 / 行政会议 (香港最高决策机构) 的主要政策文件,均须加入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章节,清楚说明以下专案可能带来的环境成本与效益:
- 新政策或策略的建议;
- 现行政策或策略的修订;
- 涉及环境问题的具体事项;
- 已进行适当环评的建议或工程项目;及
- 环境策略、政策及建议。
一九九二年的施政报告
提交行政局的文件「…… 由即时起采取一项行动,就是在提交行政局的文件中,加入一项环境影响评估。一直以来,只有大型发展计划才须遵守这项规则。由现在开始,我要把这个做法扩大至所有可能令环境付出庞大代价或获得重大裨益的政策建议。」
图四主要决策体制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运输及工务局技术通告第13/2003号(附件A)
制定这项条文后,决策者可与其他事项一并考虑环境因素,例如对经济和财政造成的影响,以及谘询期间接获的意见,从而作出决定及制订政策。自二零零二年起,提交行政会议的文件,亦须加入「对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影响」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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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政策的初步目标是要确保所有主要的初步政策及策略都能通过全面的社会、环境以及经济影响的评估。正如以下所述,於二零零二年时的[可持续发展评估]及[对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影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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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零零二年起,[对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影响]的章节亦需要包括在提交往行政会议的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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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五年的施政报告指出,今后一切重大政策在决定推行前,都必需先经过环保角度的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