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 本港的策略性環評機制
行政規定
為提供合適的環境資料供決策者作出明智的決定,工程項目倡議人一般會為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或對可持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的政策、計劃及活動進行策略性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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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規定,新市鎮發展計劃及主要的土地用途 / 發展計劃均須進行環評。這是香港首次運用策略性環評進行空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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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總督在施政報告中推出一項政策措施,把策略性環評的應用範圍進一步擴大至政府政策及策略。根據這項措施,提交行政局 / 行政會議 (香港最高決策機構) 的主要政策文件,均須加入對環境造成影響的章節,清楚說明以下專案可能帶來的環境成本與效益:
- 新政策或策略的建議;
- 現行政策或策略的修訂;
- 涉及環境問題的具體事項;
- 已進行適當環評的建議或工程項目;及
- 環境策略、政策及建議。
一九九二年的施政報告
提交行政局的文件「…… 由即時起採取一項行動,就是在提交行政局的文件中,加入一項環境影響評估。一直以來,只有大型發展計劃才須遵守這項規則。由現在開始,我要把這個做法擴大至所有可能令環境付出龐大代價或獲得重大裨益的政策建議。」
圖四主要決策體制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技術通告第13/2003號(附件A)
制定這項條文後,決策者可與其他事項一併考慮環境因素,例如對經濟和財政造成的影響,以及諮詢期間接獲的意見,從而作出決定及制訂政策。自二零零二年起,提交行政會議的文件,亦須加入「對可持續發展造成的影響」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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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政策的初步目標是要確保所有主要的初步政策及策略都能通過全面的社會、環境以及經濟影響的評估。正如以下所述,於二零零二年時的[可持續發展評估]及[對可持續發展造成的影響]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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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零零二年起,[對可持續發展造成的影響]的章節亦需要包括在提交往行政會議的文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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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五年的施政報告指出,今後一切重大政策在決定推行前,都必需先經過環保角度的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