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指 南

種 類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L─ 燃 料 的 貯 存 、 輸 送 和 轉 運 L.1 貯 存 量 不 少 於 200公 噸 的 液 化 石 油 氣 貯 存 、 輸 送 和 轉 運 設 施 。

L.2 貯 存 量 不 少 於 200公 噸 的 液 化 天 然 氣 貯 存 、 輸 送 和 轉 運 設 施 。

L.3 貯 存 量 不 少 於 200公 噸 的 煤 或 礦 石 貯 存 、 輸 送 和 轉 運 設 施 。

L.4 貯 存 量 不 少 於 1000公 噸 的 油 類貯 存 、 輸 送 和 轉 運 設 施 。

M─ 農 業 及 魚 業 活 動 M.1 魚 類養 殖 區 , 而 ─
    其 面 積 超 過 5公 頃 ; 或
    其 一 條 界 線 距 離 一 個 現 有 的 或 計 劃 中 的 ─
      海 岸 公 園 或 海 岸 保 護 區 ; 或
      泳 灘 ,
    的 最 近 界 線 少 於 500米 。
N─ 社 區 設 施 N.1 最 高 屠 宰 量 超 過 每 天 500隻 牲 畜 的 屠 場 。

N.2 為 動物 而 設 的 檢 疫 站 或 檢 疫 關 禁 處 。

N.3 批 發 市 場 。

N.4 火 葬 場 。

O─ 旅 遊 及 康 樂 發 展 O.1 戶 外 高 爾 夫 球 場 及 全部 受 管 理 的 草 地 範 圍 。

O.2 在 設 計 上 是 為 不 少 於 30艘 主 要 是 用 於 遊 樂 或 康 樂 的 船 隻 提 供 碇 泊 處 或 作 乾 性貯 存 的 遊 艇 停 放 處 。

O.3 賽 馬 場 。

O.4 賽 車 場 。

O.5 露 天 射 擊 場 。

O.6 可 容 納 超 過 10000人 的 露 天 音 樂 會 場 地 。

O.7 可 容 納 超 過 10000人 的 戶 外 運 動設 施 。

O.8 場 地 面 積 超 過 20公 頃 的 主 題 公 園 或 遊 樂 公 園。

P─ 住 宅 及 其 他 發 展 P.1 在 后 海 灣 1或 2號 緩 衝 區 內 的 住 宅 或 康 樂 發 展 (新 界 獲 豁 免 的 房 屋 除 外 )。

P.2 住 宅 發 展 , 而 該 項 發 展 ─

  1. 有 不 少 於 2000個 單 位 ; 及
  2. 在 其 單 位 被 佔 用 時 並 未 有 公 共 排 污 網 的 設 施 。
Q─ 雜 項 Q.1 包 括 下 述 項 目 在 內 的 全部 工 程 項 目 : 新 通 路 、 鐵 路 、 下 水 道 、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土 木 工 事 、 挖 泥 工 程 及 其 他 建 築 工 程 , 而 該 等 項 目 部 分 或 全部 位 於 現 有 的 郊 野 公 園 或 特 別 ?a 區 或 經 憲 報 刊 登 的 建 議 中 的 郊 野 公 園 或 特 別 地 區 、 自 然 保 育 區 、 現 有 的 海 岸 公 園 或 海 岸 保 護 區 或 經 憲 報 刊 登 的 建 議 中 的 海 岸 公 園 或 海 岸 保 護 區 、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和 具 有 特 別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但 下 ?z 項 目 則 屬 例 外 ─
    道 路 、 排 水 、 斜 坡 及 公 用 設 施 的 次 要 維 修 工 程 ;
    次 要 的 公 用 事 業 工 程 , 包 括 安 裝 電 訊 電 線 、 電 纜 接 線 箱 、 伏 特 水 平 不 超 過 66千 伏 的 電 纜 線 及 直 徑 120毫 米 或 少 於 120毫 米 的 氣 體 管 道 ;
    獲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教 育 及 康 樂 設 施 , 而 該 等 教 育 及 康 樂 設 施 並 非 屬 A至 P部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與 林 業 、 農 業 、 漁 業 及 植 物 管 理 有 關 的 所 有 土 木 工 事 ;
    新 界 獲 豁 免 的 房 屋 ;
    小 徑 及 與 休 憩 處 有 關 的 設 施 ;
    與 海 岸 公 園 、 海 岸 保 護 區 、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的 管 理 和 保 護 有 關 的 次 要 設 施 ;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管 理 局 根 據 《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第 208章 )第 4條 或 《 海 岸 公 園 條 例 》 (第 476章 )第 4條 為 發 展 和 管 理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 海 岸 公 園 及 海 岸 保 護 區 而 承 擔 的 且 並 非 屬 A至 P部 列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所 有 工 程 ;
    現 有 水 務 設 施 的 保 養 ; 或
    次 要 工 程 , 包 括 ─
      改 善 集 水 排 水 溝 ;
      提 供 以 下 項 目 ─
        直 徑 為 450毫 米 或 少 於 450毫 米 的 水 管 及 閥 門 ;
        水 箱 ;
        水 文 站 及 相 聯 構 築 物 ; 及
        鄉 村 供 應 計 劃 。
Q.2 地 下 石 洞 。

第 II 部 工 程 項 目 的 解 除 運 作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1. 機 場 , 包 括 加 油 及 燃 料 貯 存 、 飛 機 維 修 與 修 理 設 施 。

  2. 煉 油 廠 。

  3. 城 市 廢 物 、 化 學 廢 物 或 醫 療 廢 物 焚 化 爐 。

  4.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 發 電 廠 。

  5.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 氣 體 生 產 廠 。

  6. 濾 水 能 力 達 每 天 100000立 方 米 或 以 上 的 濾 水 廠 。

  7. 貯 存 或 處 置 放 射 性廢 物 的 裝 置 。

  8. 處 置 粉 狀 的 燃 料 灰 、 爐 底 灰 或 石 膏 的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9. 熔 煉 能 力 超 過 每 年 200000公 噸 (以 金 屬 量 計 算 )的 冶 金 廠 。

  10. 石 油 化 工 廠 。

  11. 爆 炸 品 倉 庫 或 爆 炸 品 製 造 廠 。

  12. 散 裝 化 學 物 品 貯 存 設 施 。

  13.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液 化 石 油 氣 庫 。

  14.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液 化 天 然 氣 庫 。

  15.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煤 與 礦 石 倉 庫 。

  16.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油 類倉 庫 。

  17. 面 積 超 過 1公 頃 或 提 升 能 力 超 過 20000公 噸 的 船 舶 建 造 或 修 理 設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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