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4

附 件 14: 水 污 染 評 估 指 引

1. 引 言

1.1 本附件闡述常用於評估指定工程項目引致水污染的評估方式和方法。

2. 受 水 污 染 影 響 的 水 體

2.1 在識別和評定水污染對水生環境的影響時,須考慮下列各方面:

  1. 水所涉及的特徵:

    1. 物理及化學特性,例如溫度、鹽度、傳導性、酸鹼值、顏色、溶解氧、濁度、懸浮固體,以及按5天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含量計算的有機物含量;
    2. 致病指標微生物;
    3. 有毒物質,例如氨、重金屬、殘餘氯氣、殺蟲藥及工業化學品/副產品;以及
    4. 與富營養化相關的因素及指標,透過溶解氧、營養物、葉綠素-a、紅潮出現的頻繁程度,以及主要浮游植物群落(如硅藻和甲藻)數量及組成的明顯變化反映。

  2. 沉積物所涉及的物理和化學特性及成分,相關參數包括酸鹼值、有機物含量、營養物、硫化物、有毒物質等。

3. 易受水污染影響的實益用途

3.1 易受水污染影響的現有或潛在實益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具生態或保育價值的地區,包括現有或憲報公布擬議的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的水體、現有或憲報公布擬議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濕地、自然保育區、紅樹林及重要淡水生境;
  2. 為飲用水供應、水產養殖及灌溉供水的抽水區;
  3. 魚類產卵場及哺育場、魚類養殖區、海產養殖分區(包括貝介類養殖區)及鹹淡水/淡水魚塘;
  4. 憲報公布的泳灘及其他次級接觸康樂活動地點;
  5. 抽水以用作冷卻系統、沖廁及其他工業用途的水供應;
  6. 被圍起或遮蔽的水體,包括避風塘、遊艇停放處及小艇停靠區。

4. 評估方式

4.1 須根據受納水體的同化能力及水質指標作評估。同化能力取決於各地點的特徵、排放或所進行活動的類別與數量,以及相關實益用途。在評定受納水體的同化能力時,須考慮相關物理、化學及生物過程。須根據實益用途識別敏感受體,並根據水質指標或附件6的其他相關準則評估水質影響。實施工程項目不應導致水體的濁度、懸浮固體、溫度、鹽度、酸鹼值、溶解氧及細菌含量超出相關的水質指標,以保護該水體的實益用途。

4.2 就營養物及防止有害藻華而言,由於無機氮總量的水平極受背景河口水流影響,如背景水平已超出或接近附件6第1.3.2段載述既定的水質指標,評估則可按照排放的廢水或經處理的污水不會使無機氮總量進一步惡化至超出年平均水平的30%為準則。或者,任何污水處理設施可以通過採納附件6第2.1.2段載述的可接受最低處理水平作為滿足降低營養物的要求,以防止有害藻華。

4.3 排放的廢水及經處理的污水不得造成任何可能危害水生生物的毒性影響。這些排放物的廢水整體毒性準則為:經過初始稀釋區後,急性毒性單位(TUa)不得超過0.3;經過混合區後,慢性毒性單位(TUc)不得超過1.0。

4.4 在評定水污染影響時,須同時考慮點源與非點源的水污染物。非點源污染物指可以藉市區或鄉郊徑流進入受納水體的物質。點源則與城市或工業設施特定的排放有關。

5. 評估方法

5.1 評估方法須根據場地及活動而定。評估框架須包括下列各項:

識別造成影響的因素

5.2 當中包括識別與工程項目有關而造成影響的因素,並說明其特徵。資料須參照工程項目的特性,包括海岸線及河道的改變、建造工程(如挖泥與傾倒)、廢水及熱水排放的水質及水量、土地用途及排水設施的改變、海上廢物、廢物處置設施和滲漏污水,以及非點源的污染源。考慮因素亦須包括水生生物因接觸有毒物質而受到的威脅,以及水體的沖刷或同化能力減弱。

確定受影響範圍的範圍

5.3 在評估某項活動對水體的影響時,首要確定受影響範圍。受影響範圍可界定為近區和遠區。近區是指出現初始稀釋的範圍,取決於物理或水動力過程。遠區是指其後更為複雜的稀釋範圍,取決於水力傳輸、物理化學過程、生物過程等。估計受影響範圍的工作須在評估初期進行,但可能需要因應評估過程中得到的資料加以修訂。

基線研究

5.4 基線研究涉及匯編數據庫的現有資料,以說明相關水體的特徵,並着眼於水質參數,包括濁度、懸浮固體、溫度、鹽度、酸鹼值、溶解氧、5天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氮、磷、細菌等。當現有數據過時或不足,便須進行實地調查以補充相關資料。基線研究包括制訂調查及採樣計劃,其中須涵蓋氣象、地質及水動力因素、水質特徵,以及水體的實益用途。研究亦應顧及季節轉換可能會引致的變化,以及區內其他現有或擬議的發展項目所造成的影響。

預測和評估影響

5.5 評估須應用有關近區及遠區污染物傳輸和擴散的科學知識,再加上數學模型及基線研究所得的資料。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範疇也須在考慮之列。評估須以定量技術為基礎,由簡單的質量平衡方法以至複雜的電腦模型均可包括在內。選取的模型須經過充分驗證,並以現場數據校正及核實至令人滿意的水平,其模擬能力及方法亦須符合政府現行的相關規定。

5.6 為住宅及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水進行水質模擬時,應參考本地相關污水處理設施的平均排放水水質,或現行的政府指引或數據庫所提供的參數及數據。

5.7 預測結果提供的資料可作為依據,用以確定水生資源及實益用途是否會處於風險之中,又或會否因為實施工程項目而對水質敏感受體或實益用途造成任何不可接受的影響。

緩解措施

5.8 緩解措施應以盡量減低潛在影響為目的,同時亦應考慮是否有機會改善現時的情況。基本原則是從源頭防止污染,而非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所採取的方式須為盡量減少對實益用途造成損害的風險,並採用相關方案防止和糾正污染問題。

監察

5.9 監察一般是為了搜集資料,以確定有否符合規例及牌照規定、核實模型的準確性以及了解最新趨勢。如未能確定影響的程度、範圍、持續時間或擬議緩解措施的成效,便須進行監察。監察為核證過程提供資料,並為驗證預測結果和改善監察計劃提供所需反饋,同時為其後修改計劃提供依據。

6. 活 動 /工 程 項 目 的 特 定 指 引

廢水及經處理的污水排放

6.1 廢水在排放前必須先經處理,而處理後的水平應足以保護下游排污系統及受納水體。近區及遠區的影響須以定量模型技術評估。用作預測排水口污染物的物理、化學及微生物過程從而推斷其傳輸及去向的模型,須包括初始稀釋、水體分層效應、向岸平流、大腸菌群死亡率、溶解氧消耗量、金屬溶解量、粒子沉降率、生物轉化作用等。

6.2 不同水體的環境背景各異,為控制進入水體的有機物和營養物含量,應遵從本技術備忘錄附件6第1.3.2及2.1.2段所詳列有關評估排放的準則和方法。透過接駁至公共污水渠,把廢水排往公共污水處理設施在各種情況下都是較可取的方案。不過,將廢水排放至公共污水系統時不得超出其可受納的水量,廢水中亦不得含有會損毀公共排污系統的物質。

6.3 對廢水排放所作的評估,須交待對水生生物的潛在毒性。對於可能干擾或避開處理過程的有毒物質,須在源頭加以控制。如排放的廢水性質複雜或含有不明水生毒性成分,須進行符合現行指引和程序的廢水整體毒性測試,以評估對水生環境的潛在毒性。排放經處理污水的廢水整體毒性準則為:經過初始稀釋區後,急性毒性單位(TUa)不得超過0.3;經過混合區後,慢性毒性單位(TUc)不得超過1.0。污水的排放點必須與憲報公布的泳灘、次級接觸康樂活動水域、魚類養殖區及海產養殖分區保持距離。須審慎評定應否採用加氯消毒法,因為此舉可能會增加排放水的毒性,對水生環境亦會造成不良影響。如無可避免要採用加氯消毒法,則須確保經加氯的排放水符合相關排放標準,否則應提供除氯設施。

6.4 現場處理及處置污水的設施須包括後備供電、後備設備及其他設施,以避免及盡量減少設施出現故障、有助迅速修理設施及避免廢水繞流。為應對緊急情況及無可避免的維修工程而設的繞流排放口須遠離任何水質敏感受體。上述標準預防及緩解措施載於渠務署發出的《污水收集系統手冊》。此等措施推行後,設施在遇上緊急情況及進行無可避免的維修工程時排出污水的機會應該甚微,其相關水質影響(如有)亦只會短暫和輕微。應制定水質監察計劃,涵蓋預先選定的地點,當進行無可避免的維修工程而引致未經處理的污水被排放至受納水體時,亦可保護水質敏感受體。

涉及改變沿岸地形和海牀的防波堤、填海及其他工程

6.5 評估須集中於構築物(如避風塘)內外水體的水文及水質,及受影響水道在同化能力整體下降時所造成的影響。須使用模型量化該等影響,以評估構築物內外水體的潛在水質影響是否屬可接受水平。

挖泥、填沙及傾倒物料

6.6 模型模擬可用作決定沉積物的短期及長期去向。羽流的大小取決於挖泥設備的類別、懸浮沉積物的數量及當地的水力情況。沉積物的性質是預測沉積物懸浮情況的首要考慮因素。如在沉積物中發現有毒或有害成分,便須交待其化學影響。要確定和分析沉積物中的污染物,須進行整體沉積物、淘洗及孔隙水等方法測試。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有需要評估毒性影響。處理受污染沉積物的原則是盡量減少變動,並將其與水生環境分隔。如無法避免挖泥,在挖泥前須進行調查,並且收集可能受污染的水底沉積物樣本。建議書須詳細評估沉積物的特徵,客觀比較可供選擇的處置方法,審慎揀選地點及處置方法,以及小心揀選挖泥方法和設備,並根據現行的政府技術通告及附件6第2.2.1段所述的《倫敦公約》的指引處理。

熱排放

6.7   須基於數學模型研究進行評估,以羽流模型說明近區特性,並以水動力及平流-擴散模型說明遠區特性,從而預測受影響的範圍。有關範圍可按照溫度改變及殘餘化學添加劑(如殺蟲藥、防污劑及除泡沫化學劑等)的準則來界定。評估亦須涵蓋及交待累積影響(如有)。緩解措施須包括盡量減少使用化學添加劑或採用其他方法以控制化學劑量。

有毒物質

6.8   有毒物質可分為5類:(a)非金屬無機毒物(如氨及氰化物);(b)重金屬及亞金屬無機物質(如汞及鎘);(c)易分解有機毒物(如揮發性酚及苯);(d)耐火有機物質(如滴滴涕、多氯聯苯及聚芳烴);以及(e)放射性物質。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不得把有毒及特定有害物質排入或棄置於水體環境。

從源頭減少排入污水渠或環境水體的有毒物質數量是最有效及最可行的方法。從源頭管控污染的4種基本方法分別為防止污染、預先處理污水、污水循環使用及再用。

6.9   如工程項目產生性質複雜或含有未知水生毒性成分的廢物或廢水,則評估須包括符合現行指引及程序的廢水整體毒性測試,以確保排放不會對受納水體環境產生不能接受的毒性影響。

非點污染源及雨水排放

6.10 非點源或擴散式污染源包括點源以外的排放。評估須包括:(i)識別污染源,包括建築工地、市區、禽畜農場及農地的地面徑流;以及(ii)在有需要時量化污染水平。在有需要時,應使用模型預測及評估對水生環境的影響,並把非點源污染量納入考慮因素。

6.11 控制非點源污染的策略,是盡量減少污染物與降雨或徑流接觸的可能。從源頭減少接觸的最常用措施,包括拆除非法接駁的排污渠、防止非法棄置廢物、遮蓋化學品存放地方、防止及控制溢出、盡量減少使用化學品、清洗集水區、控制侵蝕及管制土地用途。控制排水系統受污染的方法,包括盡量減少不透水地區直接連繫、設置隔濾地帶、壕溝、路邊溝渠氣隔、截油器、旱季截流器、滯留設施、滲透池、窪地及人工濕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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