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環評報告載述的工程項目範圍和程度,是否包括了審議中的申請所擬涵蓋有關該工程項目的各個階段和主要時序;
(b) 環評報告內的資料和說明是否屬實;
(c) 環評報告採用的評估方法,是否與附件12至19所載的方法,以及第4.3段所訂的一般原則一致,而對預期影響所作的評定,是否與附件4至10所列的相關準則一致。若有某些方法並非列載於各附件內或該方法只可針對若干課題而按個別情況確定,署長會評估擬議方法是否與本港涉及類似課題的工程項目所採取的方法一致,或方法是否獲認可國家/國際機構接納;
(d) 環評報告識別及描述的潛在環境影響是否完整,以及附件4至10所載的各項相關準則是否已予考慮;
(e) 採用的假設和方法是否合理和充足;
(f) 是否已盡最大可能避免不良的環境效應;
(g) 所作的評估是否已就進行或不進行工程項目的各種假設情況對環境的利弊加以考慮和比較;
(h) 工程項目是否已將其他同類工程項目汲取的經驗納入其中;
(i) 報告是否已充分界定所有為避免或減少不良環境影響的環保規定和措施,以達至適用的標準或準則;
(j) 對於並無適用定量標準或準則的影響,報告是否已界定工程項目須採用的最佳可行緩解措施;
(k) 報告是否已評估及確定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的可行性、實用性、時間編排和成效;
(l) 報告是否已充分處理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的需要,以及如認為有此需要,是否已充分界定所需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以及
(m) 報告是否已包括一份附表列出申請人準備實施的環保規定及緩解措施。
(a) 剩餘環境影響按下列因素而定的重要性:
(ii) 不良環境影響的幅度:幅度是指不良環境影響的規模。如果有關影響重大,則視為主要關注事項。此外,亦須考慮到與其他工程項目的現有或潛在影響合計時,此工程項目會引起或促使的累積環境影響的程度; 度
;
(x) 不良環境影響出現的可能性及難測的程度:相比起肯定出現的影響,難以測定的不良環境影響須較為謹慎處理,並須採用預防原則。
(b) 符合相關確立原則及準則的程度載列如下:
(i) 處理申請時載於適用條例及規例內的標準和準則;
(ii) 附件4至10所載的任何指引、標準及準則;
(iii) 除(i)及(ii)項所列外,本港在進行環評及應用環評程序上曾公布及採用的準則及指引;以及
(iv) 當有關事宜不在署長權限之內,亦無適用的條例及規例規管,則以香港有關主管當局公布的原則、指引及準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