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4.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4.1 概 要

    4.1.1 環評報告須包括一份或多份文件,盡可能以定量方式對工程項目作出詳細評估,並以定質方式描述工程項目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及環境效益。環評報告的規定須按照本技術備忘錄列明。環評報告須依循署長發給申請人的環評研究概要擬備。

4.2 環 評 報 告 的 目 的 及 內 容

    4.2.1 署長會就任何規定進行的環評研究發出研究概要,列出該工程項目特定的研究目的及詳細涵蓋範圍。環評研究的作用是識別工程項目的潛在環境影響、剩餘影響及所需的緩解措施。環評研究常見的目的/涵蓋範圍如下:

      (a) 描述擬議工程項目及有關連的工程,以及進行擬議工程項目的規定及環境效益;

      (b) 識別及描述可能受擬議工程項目影響及/或可能對擬議工程項目構成不良影響的社群及環境元素,包括天然及人造環境以及相關的環境限制;

      (c) 識別排放源及其數量,並確定其影響對敏感受體和可能受影響用途的重要性;

      (d) 識別任何可能對動植物及自然生境造成的潛在損失或損害及其數量;

      (e) 識別對文化遺產地點的任何不良影響,並建議緩解這些影響的措施;

      (f) 建議提供基礎設施或緩解措施以盡量減少工程項目在建造、營辦(或解除運作)期間所造成的污染、環境干擾及滋擾;

      (g) 探究擬議緩解措施的可行性、成效和影響;

      (h) 識別、預測及評定工程項目在建造、營辦(或解除運作)階段,對敏感受體及可能受影響用途的剩餘環境影響(即實施可行緩解措施後餘下的影響)及累積效應;

      (i) 識別、評估及訂明為緩解這些剩餘環境影響及累積效應並將其消減至可接受程度所需的方法、措施及標準,以納入工程項目的詳細設計、建造、營辦(或解除運作)階段內;

      (j) 設計及訂明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以及 (k) 識別為實施環評報告建議的緩解措施或監察和方案所需進行的額外研究。

    4.2.2 環評報告的內容須完全符合署長所發出的環評研究概要內列出的作用和目的,並須充分處理概要列出的所有課題。
    4.2.3 除非環評研究概要另有指示,否則環評報告的內容須包括附件11所列出的相關項目。

4.3 一 般 評 估 方 式 及 方 法

    4.3.1 環評過程旨在評估環境影響,並識別指定工程項目所需的緩解措施。本技術備忘錄為評估指定工程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訂明標準方法及方式,以便評定工程項目的表現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準則,並識別緩解潛在影響所需的措施。署長在評定評估方法時採用的一般原則如下:

      (a) 環境的描述 : 須適當描述現有環境的特徵,使足以識別和預測環境影響。如有需要,必須進行基線環境調查,以補充現有資料以及過去相關研究的結果,從而確定可能受擬議工程項目影響的地點及附近地方的環境狀況。環評研究概要所描述並須予處理的課題通常包括現有水質和沉積物質素、空氣質素、噪音環境、生態、文化遺產和人造環境。這些調查須包括工程項目的地點、其通路以及任何可能於建造及營辦(或解除運作)期間受影響的其他地方。基線調查的類別和持續時間須能為預測及評定工程項目所造成影響提供標準方法,以達至研究目的。

      (b) 預測影響 : 有關評估方法的指引載於附件12至19。擬議的評估方法須適用於需要處理的課題,並曾經在類似情況下成功採用或由獲認可國家/國際機構證明可予接納,而且須能:

        (i) 識別可能對環境造成的正面或負面潛在影響;

        (ii) 識別容易因環境轉變而受影響的受體、生境或資源;

        (iii) 界定工程項目/環境的相互關係;

        (iv) 檢視連串事件或“前因後果的發展”,找出因果關係;

        (v) 就合理及/或最壞的假設情況或環評研究概要規定的假設情況作出描述和預測;以及

        (vi) 預測預期改變和效應的可能性質、程度和幅度,以便可依據附件4至10載述的相關準則,盡可能以定量方式作出評定。

      (c) 評定影響 : 須按照附件4至10載述的相關準則,對預期改變和效應作出評定。用以評定環境影響的方法,須能處理下列課題:

        (i) 在工程項目沒有實施的情況下現存或推斷的環境狀況;

        (ii) 在工程項目實施的情況下推斷的環境狀況,並計及所有相關現有、已落實及計劃中的工程項目的累積環境影響;

        (iii) 將此工程項目所引致的環境影響與其他工程項目所引致的加以區分,並說明工程項目使現存或推斷的環境狀況惡化或改善的程度;

        (iv) 在工程項目各個施工和發展階段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

        (v) 評定剩餘環境影響的嚴重性(見第4.4.3段)。

      (d) 緩解影響 :擬議的緩解方法須以防止產生影響為優先考慮。評估方法須能:

        (i) 識別及評定緩解措施以避免、減少或糾正有關的影響;

        (ii) 評估緩解措施的成效;以及

        (iii) 界定剩餘環境影響,即在實施緩解措施後餘下的淨影響。

    4.3.2 如背景環境狀況已超出本技術備忘錄所載的相關標準或準則,便應根據本技術備忘錄相關附件所載的指引進行評定。此外,在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可以接受時,須顧及下列因素:

      (a) 是否有改善背景環境狀況以符合相關標準或準則的策略性行動計劃或政策;以及

      (b) 工程項目本身造成的環境影響會否對達至相關標準或準則的情況及/或計劃構成實質影響。

    4.3.3 對於關乎附件12至19載述的課題,除非研究概要另有說明,否則署長須按照這些附件的指引來評定評估方式及方法。

    4.3.4 申請人須評定工程項目在某段時間內因不同環境污染物或排放物之間的相互作用,或結合其他現有、已落實及擬議的發展項目而造成的環境影響。任何這類規定須於研究概要內清楚列出,並只限於這些與本技術備忘錄相關及可能影響工程項目的環境可接受程度的規定。當下述情況適用時,評估方法須顧及累積環境效應的評估及評定:

      (a) 預計工程項目所引起的影響將會超逾該工程項目的界線範圍或持續一段長時間;

      (b) 工程項目的各種環境影響之間可能存有相互作用,以致影響到其累積環境影響;或

      (c) 工程項目與其他發展項目各自的環境影響之間可能存有相互作用,以致影響累增,並影響到其累積環境影響。

4.4 審閱環評報告

    環評報告須按照下列步驟審閱:

    4.4.1 是否符合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要求:環評報告的涵蓋範圍和方式,須按環評研究概要及本技術備忘錄的相關指引和準則審閱。

    4.4.2 環評報告的質素:環評報告須由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或專家擬備、查核及簽署。環評報告的質素亦須按照附件20及第4.3段所述的指引來審閱。如果未有發現可能會影響評估結果和結論的遺漏或不足之處,則報告須被視為內容充分。下列因素尤須予以考慮:

      (a) 環評報告載述的工程項目範圍和程度,是否包括了審議中的申請所擬涵蓋有關該工程項目的各個階段和主要時序;

      (b) 環評報告內的資料和說明是否屬實;

      (c) 環評報告採用的評估方法,是否與附件12至19所載的方法,以及第4.3段所訂的一般原則一致,而對預期影響所作的評定,是否與附件4至10所列的相關準則一致。若有某些方法並非列載於各附件內或該方法只可針對若干課題而按個別情況確定,署長會評估擬議方法是否與本港涉及類似課題的工程項目所採取的方法一致,或方法是否獲認可國家/國際機構接納;

      (d) 環評報告識別及描述的潛在環境影響是否完整,以及附件4至10所載的各項相關準則是否已予考慮;

      (e) 採用的假設和方法是否合理和充足;

      (f) 是否已盡最大可能避免不良的環境效應;

      (g) 所作的評估是否已就進行或不進行工程項目的各種假設情況對環境的利弊加以考慮和比較;

      (h) 工程項目是否已將其他同類工程項目汲取的經驗納入其中;

      (i) 報告是否已充分界定所有為避免或減少不良環境影響的環保規定和措施,以達至適用的標準或準則;

      (j) 對於並無適用定量標準或準則的影響,報告是否已界定工程項目須採用的最佳可行緩解措施;

      (k) 報告是否已評估及確定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的可行性、實用性、時間編排和成效;

      (l) 報告是否已充分處理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的需要,以及如認為有此需要,是否已充分界定所需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以及

      (m) 報告是否已包括一份附表列出申請人準備實施的環保規定及緩解措施。

    4.4.3 評定剩餘環境影響 : 剩餘環境影響是指實施了緩解措施後的淨環境影響,並已計及背景環境狀況和現有、已落實及計劃中的工程項目所造成的影響。在評定剩餘環境影響(即實施了緩解措施後的淨影響)時,須考慮下列因素:

      (a) 剩餘環境影響按下列因素而定的重要性:

        (i) 對公眾健康及生物群健康的影響或對生命的風險: 如果有關影響可能有損公眾健康及/或稀有及/或瀕危物種的健康,或對生命及/或野生物種的存活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則視為主要關注事項;

        (ii) 不良環境影響的幅度:幅度是指不良環境影響的規模。如果有關影響重大,則視為主要關注事項。此外,亦須考慮到與其他工程項目的現有或潛在影響合計時,此工程項目會引起或促使的累積環境影響的程度; 度 ;

        (iii) 不良環境影響在地理上的幅度:廣泛的環境影響較局部的不良環境影響更加需要關注。在遠離指定工程項目地點的地區可能出現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包括污染物的長距離散播,也須予以考慮;

        (iv) 不良環境影響的持續時間和頻率:在釐定某項工程項目的環境可接受程度時,長期、持續及/或經常出現的環境影響通常須佔較大比重。此外,亦須考慮日後會出現的不良環境影響,以及其出現的可能性;

        (v) 可能受到不良影響損害的社群或環境的預期大小:涉及人數較多或生態系統範圍較大的不良影響,須視作更為重要;

        (vi) 不良環境影響可逆轉或不可逆轉的程度:不可逆轉的不良環境影響須視為主要關注事項。如已計劃的解除運作或修復活動可能關乎不良環境影響的可逆轉或不可逆轉程度,亦可予考慮;

        (vii) 生態情況 :在生態易受影響及/或稀有或不受干擾或受影響後復原能力低的地方或區域出現的不良環境影響,須予較大比重的考慮;

        (viii) 對文化遺產地點干擾的程度:即對地點造成什麼干擾,以致會影響到其在考古學、歷史及/或古生物學方面的重要性;

        (ix) 國際及地域上的重要性:不良影響如牽涉國際或地域關注的課題,須視為重要;以及

        (x) 不良環境影響出現的可能性及難測的程度:相比起肯定出現的影響,難以測定的不良環境影響須較為謹慎處理,並須採用預防原則。

      (b) 符合相關確立原則及準則的程度載列如下:

        (i) 處理申請時載於適用條例及規例內的標準和準則;

        (ii) 附件4至10所載的任何指引、標準及準則;

        (iii) 除(i)及(ii)項所列外,本港在進行環評及應用環評程序上曾公布及採用的準則及指引;以及

        (iv) 當有關事宜不在署長權限之內,亦無適用的條例及規例規管,則以香港有關主管當局公布的原則、指引及準則為準。

4.5 環評報告的批准

    4.5.1 報告經公眾查閱,並按需要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後,環評報告如符合下列情況,應獲有條件或無條件批准:

      (a) 已符合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

      (b) 報告的質素符合第4.4段所列明的規定,而有關結果和結論在技術上屬合理和可靠;

      (c) 對於在公眾查閱期間由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提出的相關環境問題,已加以處理;以及

      (d) 符合本技術備忘錄列載的所有相關環境原則及準則,而剩餘環境影響亦可以接受。

    4.5.2 倘若報告須作出若干修訂,但該等修訂不會影響報告所作評估的有效程度及整體結果和結論,署長可有條件批准報告。

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