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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 本港的策略性環評機制
為提供合適的環境資料供決策者作出明智的決定,工程項目倡議人一般會為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或對可持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的政策、計劃及活動進行策略性環評。 + 一九八八年,政府修訂並發出一份就大型發展專案,包括新市鎮發展進行環境評估的通告。通告規定,新市鎮發展計劃及主要的土地用途 / 發展計劃均須進行環評。這是香港首次運用策略性環評進行空間規劃。 + 自一九九二年起,建議專案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均應在提交行政局 / 行政會議的全部文件中清楚說明。一九九二年,總督在施政報告中推出一項政策措施,把策略性環評的應用範圍進一步擴大至政府政策及策略。根據這項措施,提交行政局 / 行政會議 (香港最高決策機構) 的主要政策文件,均須加入對環境造成影響的章節,清楚說明以下專案 可能帶來的環境成本與效益:
+ 一九九九年的施政報告規定,所有決策局必須為主要的政策建議進行可持續發展影響評估。這政策的初步目標是要確保所有主要的初步政策及策略都能通過全面的社會、環境以及經濟影響的評估。正如以下所述,於二零零二年時的[可持續發展評估]及[對可持續發展造成的影響]是重要的。 + 自二零零二年四月起,主要建議必須進行「可持續發展評估」,並說明「對可持續發展造成的影響」。自二零零二年起,[對可持續發展造成的影響]的章節亦需要包括在提交往行政會議的文件內。 + 二零零五年的施政報告指出,今後一切重大政策在決定推行前,都必需先經過環保角度的審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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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