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上倾倒物料的管制

为落实《1972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精神,本港制订了《海上倾倒物料条例》(下称「条例」),以管制船只、飞机或海事构筑物在海上弃置物质及物品和将物质及物品倾倒入海和至海床下,以及就相关的装载作业作出规定。凡从事以上作业,必须持有由获条例授权的监督,即环保署署长所签发的许可证。

 

 

工程项目倡议人在提交海上倾倒许可证的申请前,必须符合最新版的土木工程管理手册第4章第4.2.1节「疏浚/挖掘沉积物的管理事宜」(只提供英文版),或「行政指引-卸置疏浚/挖掘出來的沉积物的管理架构」(只提供英文版) 有关测试疏浚沉积物和分配卸置容量的规定。

 

 

 

 

目前,根据条例发出的海上倾倒许可证规定,所有经核准的倾卸物料船只必须装设自动记录仪器,名为「前置流动装置」。这装置是环保署实时追踪及监察船只系统的主要组件之一。前置流动装置将海上趸船的自我监察数据,经由通用分组无线通讯服务(GPRS)流动通讯网络直接传送到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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