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

豁免征费

现时,部分本地饮料制造商自行设有回收重用安排,从市面上收集其品牌的废玻璃饮料容器,经清洗及消毒妥当后重新装樽。重用废玻璃饮料容器可节省由原材料制造玻璃容器所耗用的能源,对环境有莫大裨益。政府鼓励业界任何新订或继续现行的回收重用安排,并订立稳妥可靠的监察和审核制度作为基础,以确保有效地回收及合乎环保要求的方式重用玻璃饮料容器。为鼓励本地饮料制造商及其他饮料供应商回收重用他们的玻璃容器,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设有豁免机制,符合法例所订明的准则的登记供应商可获豁免部分责任,包括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

登记供应商可以邮寄或亲身提交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 填妥的指明表格—申请凭减少容器废物计划获取豁免(RA-6
  2. 申请费 (9,250元)—请以划线支票缴付申请费,支票抬头请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费概不发还。
  3. 一份减少容器废物计划—就寻求豁免的玻璃樽装饮品详述有关容器的回收和重用或循环再造的安排。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署在资料齐全及减少容器废物计划已被确定后起计的十五个工作天内完成申请手续。

有关申请豁免的详情及减少容器废物计划的大纲,请参阅登记供应商就申请豁免容器循环再造征费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