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管制条例指南

监 督 权 力

27.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如 认 为 有 关 的 排 放 可 能 会 对 公 众 健 康 、 操 作 及 维 修 人 员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 排 水 渠 系 统 及 污 水 渠 系 统 或 接 收 水 体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可 以 行 使 下 列 权 力 :
    (a)    拒 绝 签 发 、 更 改 牌 照 或 更 换 牌 照 ;
    (b)    撤 销 现 有 牌 照 ;
    (c)    更 改 现 有 牌 照 的 条 款 ; 或
    (d)    在 现 有 牌 照 上 添 加 新 条 款 。

28.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有 权 饬 令 因 违 反 水 污 染 管 制 条 例 而 被 定 罪 的 人 士 , 修 复 因 其 违 法 排 放 污 水 而 遭 破 坏 的 水 体 。 若 被 定 罪 的 人 士 没 有 照 办 ,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则 可 进 行 复 原 水 体 工 作 , 及 向 该 名 人 士 讨 回 有 关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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