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管制条例指南

申 领 牌 照

   
11. 凡属新的污水排放 , 在排放之前, 应该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申领牌照 。 牌照的申请表格 ( A 表 )(Text Alternative) , 可 于环境保护署任何一间区域 ; 办事处 ( 请参阅 附录二 )免费索取 ; 或到环境保护署网页下载 。申请人应把申请表格填妥 ,连同最近三期的水费单或耗水量的评估资料 , 提交环境保护署的区域办事处 。 在适用的情况下 , 申请人亦需提交其商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书 。 环境保护署在有需要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有关文件(例如排水渠图则)。 申请人必须缴交适当的牌照申请费用 。
   
12. 申请人必须是排放者本人或授权他人排放的人士 ,或排放污水所在楼宇/地方的业主或占用人。
   
13. 环境保护署署长可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签发牌照。牌照一般有效期为五年,而住宅化粪池牌照则除外,它的有效期通常是直至化粪池不能再发挥效用为止,或有关楼宇已接驳往附近的公用污水渠。
   
14.
如遇到下列情况 ,环境保护署署长有权拒绝签发排污牌照:
(甲) 署长认为不会或不可能达到及维持水质指标;或
   
(乙) 署长认为排放会或可能会危害公众健康;会或可能会损坏污水渠或排水渠系统或损害操作及维修污水渠或排水渠系统的人员的健康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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