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 / 承建商 / 物业管理公司指引

建筑、装修及拆卸工程每日产生大量须弃置的废物。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商、承建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你应推行废物管理计划以减少产生废物,并有效及适当地管理建筑废物。
  • 制定指引,推行废物管理计划
  • 监察物料运载和实行运载记录制度
  • 使用适当的废物处置设施
  • 协助防止非法倾倒废物活动

为免破坏环境,请采取以下步骤:

制定指引,推行废物管理计划

  • 检讨所有可产生废物的工序,以减少产生废物。
  • 监察废物的产生和流向。
  • 提供适当暂存地点,把惰性和非惰性废物分开,并依照种类把废物如金属、砖石、木材等分类,方便进一步处理。
  • 禁止在指定范围外进行建筑废物摆放及堆填活动。
  • 妥善安排、监察及追踪废物的运送和处理。
  • 有关进一步资料,可参阅「建造业减少废物工地作业守则」的小册子。

监察运载废物,实行运载记录制度

  • 只聘用有信誉和可靠的运输公司运载废物。
  • 确定要弃置的废物种类,并向运输公司发出清楚的弃置指示。
  • 确保运输公司遵守所有相关法例,包括 (1) 不超载;(2)覆盖易生尘埃的物料;及 (3) 在离开建筑地盘前清洗车身和车轮。
  • 实行运载记录制度,以控制废物流向。要求运输公司妥善备存记录,以便追踪废物的去向。有关运载记录制度的详情,可登入屋宇署网页参阅「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第ADV-19号文件「拆建废料」或向土木工程拓展署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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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当的废物处置设施弃置建筑废物

  • 把建筑废物运往适当的公共废物处置设施,妥善处置。
  • 把惰性建筑废物(例如瓦砾、砖、泥土及混凝土)运往公众填料接收设施。
  • 把非惰性及不能循环再造的建筑废物运往政府堆填区弃置。
  • 遵守运载记录制度的规定,并确保记录齐全。
  • 切勿将建筑废物倾倒或摆放在道路或政府土地上。

如运送建筑废物到私人地段,须要先获得全体土地拥有人的书面许可及经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

如没有土地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的许可,切勿在私人地段弃置任何废物。如在私人地段上摆放建筑废物的总面积超逾20平方米时(不论由谁人摆放),必须确保:

  • 已获得所有土地拥有人给予的书面许可。
  • 所提交的堆填活动事先通知(EPD-238表格)已获环保署认收。
  • 在该地段的显眼位置已展示经环保署认收的表格复本。
  • 已采取适当措施(例如:以围网、交通雪糕筒等划定堆填范围)以供识别指明堆填范围,避免堆填人士在指明范围外进行堆填活动。

  • 在未获得私人土地拥有人的同意或未能确定有关土地是否已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不可把建筑废物堆填在该土地上。一般而言,切勿随便弃置建筑废物,特别是在自然保育地带及「农业」地带内。
  • 在任何情况下,切勿倒混杂污染物(如化学废物)的废料。
  • 若有关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违反城市规划等法例,相关政府部门会采取执法行动。

罪行和罚则

  •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在新界乡郊已划作「发展审批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违例发展」,即属违法。如未取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划许可,在自然保育地带及「农业」地带内进行填土或填塘工程(即使为进行准许用途的发展),可构成「违例发展」。与该违例填土或填塘工程有关的土地拥有人,或负责有关工程的人士,可遭受检控。一经定罪,第一次可处罚款50万元;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罚款100万元。
  •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如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摆放废物,或促使或准许废物被摆放于任何地方,则除非该人有合法权限或辩解,或有该地方的任何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的许可,否则该人即属犯罪。此外,如在私人地段上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而摆放建筑废物的总面积超逾20平方米,除非事先获得该地段的全体拥有人给予的书面许可,以及经环保署认收的摆放通知,否则即属违法。违者可处罚款20万元及入狱6个月。另外,如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的人士没有在堆填活动期间时刻在该地段的显眼位置展示经环保署认收的表格复本,可处罚款10万元。​

 

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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