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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 2000

香港与内地签署废物转移管制备忘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有关机构今日(星期五)签署合作备忘录,以管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两地间的废物转移。

合作备忘录由环境保护署副署长司徒高义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管制司副司长张力威代表双方政府相关机构签署。

司徒高义说:「这份合作备忘录使现行有关香港与内地间的废物转移管制成为正式的措施。」

「根据备忘录所订立的管制模式,除非事先获得进口地及出口地双方的管制当局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人士不得转移有害废物。」

 张力威指出,这是香港于一九九七年回归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香港在环保合作方面的第一份合作备忘录。

他说:「备忘录的签署不但会有效地防止两地间废物的非法转移,也有利于废物的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促进两地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及推动两地对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在香港,上述管制是根据《废物处置条例》而实施,以确保废物在受管制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转移。

这些管制要求跟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是一致的。

司徒高义补充说:「这份合作备忘录为环保署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建立联络的渠道,并预料会促进两地在环保方面的跨境合作。」

有关的合作备忘录于签署后即时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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