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規定的建造工程通知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規定的建造工程通知 :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規定,如欲進行任何一類在建造工地上進行的的應呈報工程,在開展工程前必須通知環境保護署;再者若擬更改有關已通知環境保護署的通知中提供的詳情,必須於事前通知環境保護署有關擬作更改的細則:

應呈報工程包括以下任何一類:

a)    平整工地;

b)    填海;

c)    拆卸建築物;

d)    在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內的部分中進行的工程;

e)    建築物的地基建造工程;

f)    建築物的上蓋建造工程;或

g)    道路建造工程。

怎樣遞交通知書:

i)    遞交通知書是免費的。如擬作有關的應呈報工程必須於開展前通知環保署。如擬更改已遞交環境保護署的通知中提供的詳情,必須於事前以通知書通知環境保護署有關擬作更改的細則。

ii)   通知書要用指定的表格及請遞交到環保署顧客服務枱,通知表格也可以向這些辦事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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