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不少工業活動都會排放空氣污染物。對於固定污染來源造成的空氣污染,主要的管制法規是《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法例規定,凡進行指明工序,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牌照。此外,根據《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囪)(裝置及改裝)規例》,凡安裝或改裝火爐或煙囪,而該等設備的燃料總耗量超逾法定規限,必須事先得到環保署核准。在《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規例》下,多項露天焚燒活動已禁止進行;至於其他露天焚燒活動,除非已獲豁免,否則事前必須申領露天焚燒許可證,才可進行。在石棉管制方面,凡進行涉及拆除、使用或處置石棉的工程,有關處所的擁有人必須事前通知環保署動工日期;此外,除非已獲豁免,否則處所擁有人必須呈交石棉調查報告及石棉消減計劃。根據《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如屬應呈報工程,有關建造工地的承建商須就擬進行工程一事通知環保署。根據《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在建造工地,機場或貨櫃碼頭等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需獲環保署發出的核準或豁免標籤。

 

Back to topdot_clear.gif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