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露天焚燒活動

香港的露天焚燒活動:

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規例(第311O章)("規例")禁止為以下目的進行露天焚燒:

i) 建造廢物的處置;

ii) 為建造工程作準備而清理工地;

iii) 輪胎的處置;及

iv) 金屬的回收。

除以下情況外,任何人士進行露天焚燒必須先按規例第6條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證:

(i) 在習俗或宗教儀式、節日及節日場合上向死者或神靈焚燒香燭、紙錢錫箔、獻祭物品及儀式祭品;
   
(ii) 純粹用作烹煮食物供人食用的火,或純粹用作康樂用途的火而用木或炭或少量起火劑者;
   
(iii) 任何政府滅火部隊或機關為防火的測試、訓練及教育活動而點燃的火;
   
(iv) 純粹為除草、殺滅土地的細菌、防治害蟲而將生長在有關地點的物料作農業焚燒,或為於郊區設置防火帶而作焚燒;及
   
(v) 環境保護署署長認為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公眾安全所需的露天焚燒。

申請辦法:

許可證的申請須在擬作露天焚燒前至少28天,以標準申請表格提出,並附上訂明的申請費及表格上所列的文件。關於規例的更多詳情,請參閱「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規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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