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使用或處理含石棉物料的活動

涉及使用或處理含石棉物料的活動: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處所擁有人擬進行任何石棉消減工程,或擬進行涉及使用或處理任何含石棉物料的工程,必須事先提交石棉調查報告及石棉消減計劃,並聘請註冊石棉承辦商進行該等工程及在工程展開不少於28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監督。詳情請按此

如何提交石棉調查報告及石棉消減計劃

  1. 處所擁有人必須先聘請註冊石棉顧問進行調查,制定石棉消減計劃。
  2. 石棉調查報告及石棉消減計劃的正本,可交往環保署顧客服務枱
  3. 石棉調查報告及石棉消減計劃必須於動工前至少28天送達環保署。

如何遞交石棉消減工程動工通知

  1. 處所擁有人須以書面說明動工日期
  2. 通知可交往環保署顧客服務枱
  3. 通知須於動工前至少28天送達環保署。

請參閱環境保護署的「石棉塵的管制法例」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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