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污染顧問研究行政摘要

4. 改善室內空氣質素的建議措施

4.1 工作守則

顧問草擬了一份工作守則(初稿),以協助專業人員確保一個可接受的室內空氣質素水平,工作守則參照了加拿大、美國、芬蘭、瑞士、澳洲及新加坡的慣例。這份工作守則初稿應在諮詢建築物發展商、物業管理經理和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後,才制訂工作守則的定稿。工作守則將成為室內空氣污染管制計劃的基準,也應包括下列重要元素:
  1. 清楚界定可能直接或間接受室內空氣質素影響各類人士的責任;
  2. 列出各項必須實施的技術措施的一覽表;及
  3. 須達致和維持的室內空氣質素指引或指標。
   
4.2 室內空氣質素指引∕指標

研究建議按照芬蘭模式設定三級制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再考慮因應各類辦公室達致指標的能力進行分類。最低的第三級是以符合基本健康為準,其餘較高的兩級可待業主有更多資源及技術時,才力求達到最佳健康效果。透過這三級制的指標,可使業主改善室內空氣質素來提升物業的聲譽和價值。本研究顯示本港65%的辦公處所已達致上述第三級的指標。
   
4.3 管制策略

香港政府改善本港室內空氣質素的倡議,會由負責這個室內空氣質素研究的環境保護署擔任主席的一個特別管理小組推行。其主要職能是協調實施一個以各建議方案為基礎的監 控制度;利用如投訴個案等作為指標以檢討進度;以及在有需要時建議應採取的措施使計劃得以更有效率地執行。

該研究對可用來規管本港室內空氣質素的有關制度作出詳盡的評估。所訂出的四個方案如下:
  1. 方案A: 自行規管
  2. 方案B:利用現行法例
  3. 方案C: 修訂現行法例
  4. 方案D: 根據新法例作出法定管制
按照方案A,工作守則是發予專業人士和樓宇管理人員作為自行規管的指引。這方案優點是可以快捷和靈活地實際執行,對受影響人士不會有多大阻力,但實施成效則不能保證。

方案B利用某些現行規例條文透過行政方法,例如參照工作守則草擬技術備忘錄,而無需修訂現行規例。方案C須修訂第123、132及172章的現行規例或發牌條文,以便按工作守則採取執法行動 。方案B及C賦予政府執法權力,但需要一段籌備時間和很多程序來協調各規管機構。方案D則須引入一項全面的新條例,為執行室內空氣質素法規的最佳方法,但立法程序將會頗長,並預料涉及大量資源和架構重組。

除方案D外,其他方案可以不同組合方式一併使用。管理小組應決定那個方案最佳,並全面監 督所有有關工作和進度,以便在3年後檢討情況。
   
4.4 住宅樓宇

住宅樓宇的室內空氣質素也是一個重要的範疇,但從實際觀點而言,僅可透過自願方式規管,政府應推行公眾教育以宣傳遵守良好守則以維護室內空氣質素的重要性 ,而提高公眾意識的運動有助公眾人士關注室內空氣質素問題;如能設立一個聯絡∕資訊中心來處理測量的問題和規定,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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