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納入環境保護署通知名單
環境保護署貨品和服務供應商通知名單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物料供應課按招標需要備有貨品和有關服務的通知名單(“通知名單”),以便在進行採購時,向通知名單上有關類別的供應商發出招標通知。申請納入本署通知名單費用全免。任何商號欲申請納入環保署通知名單,可填妥申請表格,然後交回環保署物料供應課。
申請納入環保署通知名單所須的表格及相關文件
你可下載申請納入環保署通知名單所須的表格及相關文件:
a) 申請納入環境保護署通知名單的表格
b) 環境保護署通知名單上的供應商須知
c)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
d) 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陳述書
e) 招標採購貨品及服務的類別索引
本署會以書面通知商號有關申請結果。本署會不時覆檢通知名單,並有權決定供應商是否應繼續被納入本署通知名單內或從本署名單內刪除,而無須事前作出通知,亦無須作出賠償。
如有需要,本署會就採購的貨品及/或有關服務,向通知名單上有關類別的供應商發出招標通知。
有關環保署通知名單的申請事宜,請經以下途徑查詢:
香港鰂魚涌海灣街1號
華懋交易廣場5樓505室
環境保護署
物料供應課
助理物料供應主任
電話號碼 : (852) 2963 9461
傳真號碼 : (852) 2856 5587
電子郵箱:aso1@epd.gov.hk
有關其他有採用常用貨品和服務供應商的通知名單的政府部門的資料,請按此連結到政府物流服務署網站參閱「有採用常用貨品和服務供應商的通知名單的政府部門一覽表」。
https://www.gld.gov.hk/zh-hk/our-services/one-stop/supplier-corner/goods-services-info/
申請納入通知名單及已獲納入名單的供應商,必須遵守下列所規定的條款及條件。
條款及條件
| (一) | 環保署或會不時就採購的貨品或服務,向通知名單上有關類別的供應商發出招標通知(“通知”)。在環保署通知名單上的供應商(“供應商”)並無接收通知的專有權,亦無任何權利或期望一定會收到上述通知。即使沒有收到任何通知,供應商仍可就公開招標遞交標書。供應商收到環保署就某招標發出的通知,並不表示會獲批該招標涉及的合約。供應商無論是否已納入環保署某類別的通知名單,或是否收到通知,均不表示政府或環保署認可該供應商一定適合、恰當,或具備所需的能力與政府簽訂合約以供應該類別所涵蓋或該通知所指的貨品或服務類別。至於供應商是否適合獲批合約,每宗個案均會按照招標條款受到評審; |
| (二) | 政府有權因應任何有關資料(例如供應商對招標的回應情況、業務停止或無法聯絡等),重新審視供應商是否應繼續被納入本署通知名單內,亦可隨時將任何供應商的資料從本署的通知名單內刪除,而無須事前作出通知,亦無須作出賠償; |
| (三) | 儘管代表政府的環保署已盡量確保所發出的通知準確,但所有通知均以“現況”形式發出,並無任何種類的明示或隱含的保證,尤其並無對該等通知的準確性、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及時間性作任何保證,亦沒有保證該等通知並無侵權、適合作某特定用途或不含電腦病毒。對於任何因該等通知的不正確、錯誤或遺漏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政府、其僱員及代理人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對於任何人(包括任何供應商)根據或依賴該等通知,或因未能收到該等通知, 或源自或與供應商的資料從環保署通知名單上被刪除有關而作出的決定、行動或不採取行動,因而導致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直接、一般、特別、附帶或衍生的損害),不論是基於合約、侵權或其他理由,政府、其僱員及代理人亦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 (四) | 環保署可透過郵遞、傳真或電郵方式,向供應商發出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 |
| (五) | 環保署保留日後更改上述條款及條件的權利。有關改動會在環保署網站刊登,並/或另行通知你; 及 |
| (六) | 上述條款及條件的中文譯本如與英文本有異,以英文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