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表5 由聲功率級計算在某一指定距離的
「預計的噪音聲級」的修正系數
距離(米) 修正系數
(分貝(A))
0 8
1 8
2 14
3 18
4 20
5 22
6 24
7 25
8 26
9 27
10 28
11 29
12 30
13 30
14 31
15 至 16 32
17 至 18 33
19 至 21 34
22 至 23 35
24 至 26 36
27 至 29 37
30 至 33 38
34 至 37 39
38 至 41 40
42 至 47 41
48 至 52 42
53 至 59 43
60 至 66 44
67 至 74 45
75 至 83 46
84 至 93 47
94 至 105 48
106 至 118 49
119 至 132 50
133 至 148 51
149 至 166 52
167 至 187 53
188 至 210 54
211 至 235 55
236 至 264 56
265 至 300 57

 

為決定要使用的修正系數,使由在聲源的聲功率級轉換成為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預計的噪音聲級」起見,由聲源位置至「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距離,應以四捨五入,捨去小數只要整數表示距離(以米計)。

此表只適用於三百米內的距離,倘距離超過三百米者,監督須考慮到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計算出適當的修正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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