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附件 — 一般校正及量度程序

 

1. 量度儀器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文中所指的聲級計,須符合IEC標準651:1979(第一級)及804:1985(第一級)內載規格,至於其他量度噪音及分析設備的質素,亦應有同等的專業水準。此外,量度及分析噪音時,須遵守常用的聲學原理及慣例。
   
2. 校正程序 在每次量度噪音前後,應使用聲音校正器發出已知頻率及聲壓級的聲音,用以檢查聲級計的準確性。量度所得的數值,須在噪音測試前後所校正的數值相差不超過1.0分貝,方為有效。
   
3. 量度程序
3.1 評估點

噪音聲級該在評估點量度。若在建築物進行量度,其評估點一般該在建築物外牆一米外,但亦可在監督認為合適的其他位置。要是量度受噪音影響的地點在非一般建築物內進行時,噪音聲級的評估點該在監督認為適合的一特別地點離地面1.2米進行量度。
   
3.2 噪音的量度單位

量度聲級該用一具積分聲級計,以A加權等效連續聲級(Leq)量度。該項量度該在有關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准許施工期間任何五分鐘內進行。

 

   
3.3 將聲級四捨五入

所有聲級的量度結果均以四捨五入,捨去小數只要整數表示分貝(A)的數值。
   
3.4 天氣情況

量度噪音的工作須顧及天氣情況,根據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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