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3. 處理特別個案的條款

3.1 寧靜作業方法或其他特別因素

申請人如在申請書提供足夠資料,詳列擬使用特別寧靜的撞擊式打樁方法,或採取控制噪音特別措施,又或有特別因素或特殊情況是申請人認為與申請有關,監督可作特別考慮。監督在考慮這類特別個案時,可就第2段所指的因素予以寬容考慮、調整或修正。此外並可在顧及到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下,採用適當的計算程序。

監督在根據這規定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時,可附加其他條款,如詳列擬使用的控制噪音特別措施、此等措施或特別寧靜打樁方法的聲效細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或其他地方的最高噪音聲級及監督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
   
3.2 對社會具重大影響的撞擊式打樁工程

如監督認為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個案,其撞擊式打樁工程所涉及的工程計劃,因規模或目的可能對社會具重大影響,或限制准予作業時間有違公眾利益,或在准予作業時間進行撞擊式打樁會引起社會人士大為關注,須將之轉呈本條例所指的司級官員尋求指示。司級官員在作出決定時,須小心考慮上指各項因素,而監督在處理此等個案時,須遵照司級官員指示辦理。
   
3.3 指定地質欠佳範圍

若該地盤設在《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5附表中的第2及4號附表地區,該所有地區為地質欠佳地區,已被指定為地質欠佳範圍,監督便將會考慮使用柴油錘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申請。任何根據這規定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准予作業時間則依照第2.9段表5A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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