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2. 決定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准予作業時間

2.6 第六步 — 屏障的隔聲修正系數

遇監督認為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窗、門或外牆的其他洞口望去,會有一個堅實的屏障,將全部撞擊式打樁工程完全遮隔,以致不能看到這些工程,則依第五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10分貝(A)修正。

堅實的屏障是指大型的實物如建築物或地形特徵,而能作為有效的隔聲屏障。細小、輕質、不完整或臨時性的屏障,如地盤圍板、棚架等不會視為有效的屏障。

如「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是建築地盤毗鄰的一幢建築物,而撞擊式打樁工程,全部不能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門、窗或其他外牆的洞口看到,則該「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將會被視作獲得部分遮隔,因而依第五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5分貝(A)修正。
   
2.7 第七步 — 聲音反射的修正系數

如「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是一幢建築物,依照第五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3分貝(A)修正。

如監督認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噪音聲級會因建築地盤或「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毗鄰地方的局限環境或反射特性而增強,則可將「預計的噪音聲級」額外作+3分貝(A)修正。
   
2.8 第八步 — 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

依照第六及第七步計算所得的修正系數應與依第五步計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一併考慮,以取得「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
   
2.9 第九步 — 決定准予作業時間

依照第八步計算所得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應與依第二步計算所得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作一比較,准予作業時間若適用則須按表5A或表5B決定。

倘監督認為或會受影響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或在審核中的撞擊式打樁工程的性質或條件中有所需要時,可將准予作業時間的鐘點予以更改 (但非准予作業時間的總時數)。

倘有關的申請是本技術備忘錄第3段內載的特別個案,准予作業時間的鐘點及時數可予更改,並照第3段所載程序辦理。
   
2.10 第十步 — 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

依照上文第九步決定,如使用柴油錘、氣動錘及/或蒸氣錘的打樁工程並無准予作業時間,則不會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監督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時,須訂明准予作業時間及監督認為合適的其他條款。

儘管第一至九步詳列有關程序及指引,監督在依據條例第8條的規定考慮是否批准「建築噪音許可證」續期時,可在衡量收到的投訴及有關因素下,增添條款或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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