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廢物進出口管制

管制計劃

《巴塞爾公約》

隨著全球日益關注環保,國際間在一九八九年訂立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簡稱《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旨在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環境,以免受到有害廢物影響,其主要措施是(a)減少製造和移運廢物;(b)引入制度:規定在開始越境移運有害或其他受管制廢物之前,必須事先知會所有有關國家(包括移運路線所經的有關國家),並徵得當地主管當局的書面同意。公約規定各締約國須在國內實施管制,防止非法轉移受管制廢物。該公約亦推動締約國之間的緊密合作,以環保方式,有效管理受管制廢物,防止非法轉移廢物。

中國是《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一,這公約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為香港的主管當局,負責執法管制受管制廢物在香港的輸入、輸出及轉口活動。

巴塞爾禁令

從已發展國家裝運有害廢物至發展中國家會構成很高的環境污染風險,因為廢物很有可能不會以符合環境衛生的方式管理。因此,《巴塞爾公約》締約國在一九九五年召開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上,議決修訂《巴塞爾公約》,禁止從已發展國家(列於公約附件VII)輸出有害廢物至發展中國家(未有列於附件VII者),該修正案亦稱《巴塞爾禁令》。

《巴塞爾禁令》已於二零零六年正式納入《廢物處置條例》,成為法例。環保署作為管制當局,不會發出容許從已發展國家(見《廢物處置條例》附表9)進口有害廢物(見《廢物處置條例》附表7)到香港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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