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廢物進出口管制

《巴塞爾禁令修正案》

巴塞爾禁令修正案》已在一九九五年召開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上通過。由於在越境移運危險廢物的過程中,特別是運往發展中國家,常有發生危險廢物在未能按公約所訂的環保管理要求下處理的情況。為此,《巴塞爾禁令修正案》規定,禁止公約附件VII所列屬於已發展國家的締約國向未列入該附件的締約國越境移運危險廢物。

 
就此,我們在二零零六年修訂的《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便已訂明,環保署作為管制當局,不會再為從發達國家(見《廢物處置條例》第IVA部及附表9)要求進口的危險廢物簽發入口許可證,以符合《禁令修正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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