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進出口管制 管制計劃 《廢物處置條例》 香港法例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是本地管制廢物進出口的法例,由環保署執行。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將下列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須有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 (a) 附表6指明的任何種類的廢物,除非該等廢物未受污染,且輸入的目的是為再加工,循環再造或回收或是為再使用該等廢物; (b) 附表7指明的或附表7A第2部第2欄指明的任何種類的廢物,或附表6沒有指明的任何種類的廢物;或; (c) 任何不符合(a)或(b)段的描述的容器廢物。 任何人士如未持有有效的許可證,而輸入/輸出受管制廢物,即屬違法。如屬初犯,可被處罰款最高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屬再犯,可被處 罰款最高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廢物處置條例》現有條文已反映《巴塞爾公約》有關管制電氣和電子廢物的修正案的要求。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任何電氣和電子廢物均受上述進出口許證制度管制。 [重要提示:嚴禁在香港棄置進口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