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處置條例》有關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及進出口許可證的條文

《廢物處置條例》有關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及進出口許可證的條文

廢物處置牌照

由2023年5月1日起,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16條及第21條至第23條的規定,處置玻璃容器廢物須受發牌管制。除若干例外情況,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須先申領有廢物處置牌照。環保署於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申請指引內詳細闡述了相關牌照要求。

玻璃容器廢物處置牌照於2023年2月1日起接受申請。有關詳細資料,請按

進出口許可證

玻璃容器廢物進出口許可證管制已於2023年5月1日實施,任何人進口或出口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許可證。

個別玻璃容器廢物進出口許可證申請所需的審批時間不盡相同,因處理時一般涉及與境外的主管當局查核資料。環保署鼓勵有意提出申請的人士盡早與我們聯絡,並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交回環保署。

有關申請進出口許可證的詳細資料,請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