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

豁免徵費

現時,部分本地飲料製造商自行設有回收重用安排,從市面上收集其品牌的廢玻璃飲料容器,經清洗及消毒妥當後重新裝樽。重用廢玻璃飲料容器可節省由原材料製造玻璃容器所耗用的能源,對環境有莫大裨益。政府鼓勵業界任何新訂或繼續現行的回收重用安排,並訂立穩妥可靠的監察和審核制度作為基礎,以確保有效地回收及合乎環保要求的方式重用玻璃飲料容器。為鼓勵本地飲料製造商及其他飲料供應商回收重用他們的玻璃容器,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設有豁免機制,符合法例所訂明的準則的登記供應商可獲豁免部分責任,包括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

登記供應商可以郵寄或親身提交申請,所需資料如下:

  1. 填妥的指明表格—申請憑減少容器廢物計劃獲取豁免(RA-6
  2. 申請費 (9,250元)—請以劃線支票繳付申請費,支票抬頭請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申請費概不發還。
  3. 一份減少容器廢物計劃—就尋求豁免的玻璃樽裝飲品詳述有關容器的回收和重用或循環再造的安排。

一般來說,環境保護署在資料齊全及減少容器廢物計劃已被確定後起計的十五個工作天内完成申請手續。

有關申請豁免的詳情及減少容器廢物計劃的大綱,請參閱登記供應商就申請豁免容器循環再造徵費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