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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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對海上傾倒物料的管制

為落實《1972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的精神,本港制訂了《海上傾倒物料條例》(下稱「條例」),以管制船隻、飛機或海事構築物在海上棄置物質及物品和將物質及物品傾倒入海和至海床下,以及就相關的裝載作業作出規定。凡從事以上作業,必須持有由獲條例授權的監督,即環保署署長所簽發的許可證。

申請海上傾卸疏浚沉積物

在海上傾卸疏浚沉積物,是受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的許可證制度管制。有意在海上傾卸沉積物的人士,必須先向環保署署長申領許可證。所有海上傾卸活動,必須在該等指定地點進行,並按照海上傾倒物料許可證的規定進行。

相關的考慮因素

  1. 工程項目倡議人在提交海上傾倒許可證的申請前,必須符合最新版的土木工程管理手冊第4章第4.2.1節「疏浚/挖掘沉積物的管理事宜」(只提供英文版),或「行政指引-卸置疏浚/挖掘出來的沉積物的管理架構」(只提供英文版) 關於疏浚/挖掘沉積物的測試及傾卸量分佈的規定。
  2.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條例指南第1/2024號與落實執行《1972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1996議定書》有關。申請人必須注意,本指南內所陳述的考慮,適用於遞交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要求發出許可證的申請。

實時追蹤及監察船隻

根據條例發出的海上傾倒許可證規定,所有經核准的傾卸物料船隻必須裝設自動記錄儀器,名為「前置流動裝置」。這裝置是環保署實時追蹤及監察船隻系統的主要組件之一。前置流動裝置將海上躉船的自我監察數據,經由流動通訊網絡直接傳送到控制中心。

申請辦法:

申請許可證,可填交環保署第114a號標準申請表格(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申請傾物入海許可證)。申請表須連同指定的申請費一併遞交。如果同一項工程所產生的沉積物涉及不同類別的棄置方式,應分開提交申請。申請表和其他相關的文件應交回環保署顧客服務台,並以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繳款。申請人或需要提交進一步的資料,例如圖則、傾倒物料的方法以及可證實申請內容和相關資料的確認信。

如欲在香港境外傾倒物料,申請人需額外填寫環保署第114a-1號標準申請表格(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申請傾物入海許可證裝載物料在香港水域以外及/或從本港船隻上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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