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沒有表頭
沒有表頭

水污染管制條例

本港水域的水質過去因人口增加及經濟增長而惡化。為保障市民的健康、保護污水收集與處理系統的結構,及避免受納水體的水質惡化至無法自然修復的地步,實有必要管制污水排放。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三五八章)於一九八零年制定,後於一九九零年及一九九三年修訂。該條例授權政府將全港水域劃為多個水質管制區以及訂立水質指標。水質指標所訂明的指標,是為公眾利益而促進對該水域的保護及最佳運用所應達致與保持的水質。例如發牌制度管制區內的污水排放及沉積。環境保護署署長為監督,負責發牌及執行管制。

本港的水質管制區的地圖

香港共分為十個水質管制區及四個附水質管制區:

  • 吐露港及赤門水質管制區;
  • 南區水質管制區;
  • 牛尾海水質管制區;
  • 將軍澳水質管制區;
  • 后海灣水質管制區;
  • 大鵬灣水質管制區;
  • 西北部水質管制區;
  • 西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
  • 東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
  • 維多利亞港水質管制區(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
  • 吐露港附水質管制區;
  • 南區附水質管制區;
  • 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
  • 西北部附水質管制區。

水質管制區和附水質管制區的範圍,列於指南內的地圖。每個管制區內的主要地區見附錄一。如市民對某地區是否被納入某特定水質管制區有疑問,請向環境保護署各區域辦事處人員查詢。

本指南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並非詳細闡釋《水污染管制條例》的法律規管。如有疑問及欲知有關詳情,可查閱下列條例、規例及技術備忘錄:

  •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三五八章)(經一九九零年及一九九三年水污染管制(修訂)條例修訂);
  • 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經一九九零年及一九九四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訂)規例修訂);
  • 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
  • 水污染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及
  • 技術備忘錄─排入去水渠及污水渠系統、內陸及海岸水域的污水標準。

下列小冊子及單張提供防止污染的指引:

水污染管制條例 - 技術備忘錄

技術備忘錄是環境保護署署長訂定牌照的排放污水標準的指引。備忘錄分別為不同區域及排放至地表水與污水渠的污水訂定不同標準,不同的排放流量亦有不同的標準,較高流量的標準通常比較低流量的標準嚴格。技術備忘錄亦列出政府化驗師所採用的分析方法,而政府化驗師是水污染管制條例所指定的分析員。

水質指標

水質指標是按照《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而制定及頒布,目的是為公眾利益而促進本港水域的保育及最佳用途。目前的水質指標是根據水環境的狀況和科學知識而建立。例如,現時的泳灘水質指標,是根據1980年代後期,當局與本地學者合作進行了多次流行病學研究的結果而制定。上述研究的設計和進行,均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和建議。

經過多年,水科學知識和技術已顯著進步。我們的水域也加入了新用途,例如作保育和教育用途的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市民也期望更高素質的海洋環境作游泳、風帆、潛水及獨木舟等康樂用途,以達致更良好的生活質素。

政府正就水質指標進行檢討,詳情請參閲水質指標檢討專題網頁。

 

 

返回頁首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