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牌照申請

如何申請食肆牌照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一直與食物環境衞生署合作,參與舉辦予有意經營食物業處所人士的「申請食肆牌照須知」講座。講座每兩個月定期於不同場地舉行。環保署人員在講座中會講解經營食物業處所的環保要求,確保有關人士能對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例及所需要申領的牌照有所認識,以便及早作出相應的控制措施,避免或減低食肆在開業後可能帶來的環境污染。

與食肆環保有關的法例及牌照申請手續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是管制從工商業活動及其他污染來源排放出來的空氣污染物的主要法例。該條例適用於所有透過煙囱、引擎、火爐、烘爐或工業設施而排放出空氣污染物的污染工序。環保署負責實施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條文,以及有關的執法行動。與食肆有關的規例如下: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囱)(安裝及更改)規例

根據規例,食肆如需要安裝或改裝任何火爐、烘爐、煙囱或通氣管,必須獲得環保署批准。上述規例適用於任何燃料總耗量超過下列水平的設施:

  1. 常規液體燃料耗量每小時25公升;或

  2. 常規固體燃料耗量每小時35千克;或

  3. 氣體燃料耗量每小時1,150兆焦耳。

上述規例不適用於燃料總耗量不超過上述水平的小型裝置和只使用電力的火爐或烘爐(不論大小),亦不適用於指明工序發牌程序所涉及的裝置。

申請詳情請按此

空氣污染管制(煙霧)規例

規例訂明任何煙囱或有關裝置不得噴發黑煙:

  1. 連續超過3分鐘;或

  2. 任何一段4小時期間排放黑煙超過6分鐘。

根據上述規例,任何食肆擁有人所操作的任何煙囱或有關設施如排放超出規例訂定標準,即屬違法。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任何工商業設備所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氣體燃料;

  2. 含硫量(以重量計)不超過1%的傳統固體燃料;以及

  3. 含硫量(以重量計)不超過0.001%及在攝氏40度時黏度不超過6釐斯托克斯的液態燃料,如超低硫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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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

除排入公共污水渠的住宅污水外,在水質管制區內排放商業污水,應該向環保署申領牌照。在制定牌照的條件時,環保署會參照一套「技術備忘錄」並根據1)污水所含污染物及污染量、2)排放流量來決定牌照內所列明的排放標準及其它條款。

此外,食肆應切記,只可將經過處理的食肆污水接駁至通往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渠內。雨水渠只供收集雨水,非法排放污水至雨水渠會直接污染本港水體及觸犯法例。

牌照的申請表格可向環境保護署各辦事處免費索取,申請人應把申請表格填妥,連同最近三期的水費單或耗水量的評估資料提交環境保護署的污染管制分區辦事處。申請人亦可先經電郵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格至有關區域辦事處,再將該表格的正本郵寄或親身遞交至該辦事處。環境保護署在有需要時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有關文件(例如:排水渠圖則)。申請人必須繳交適當的牌照申請費用。

牌照內會列明與排放有關的條款,例如排放點、須設置的廢水處理設施、最高排放量、污水標準,自行監察規定及保存紀錄(包括自資取樣、化驗及分析)。牌照有效期通常為五年,及可申請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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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條例

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任為噪音管制監督,負責執行《噪音管制條例》。該條例旨在就如何防止、限制和減輕來自工商樓宇的噪音滋擾,提供法定管制。

假如工商樓宇發出的噪音未能符合〈管制非住宅樓宇、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所規定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或令人感到煩厭,則環保署可向製造、引致或容許發出噪音的人,或向發出噪音樓宇的業主、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接到通知書的人,應立即在指定期間內,把在樓宇發出的噪音減至規定的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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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條例

在公眾地方或政府官地棄置廢物,又或未獲業主或佔用人同意擅自在私人樓宇棄置廢物,均屬違法。除上述一般條款外,《廢物處置條例》亦有以下兩個主要規條: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任何人士如產生或導致產生化學廢物,便需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棄置此等廢物前,必須包裝貼上標籤並妥善儲存。只有持牌的收集商方可將化學廢物運送至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理。此外,化學廢物產生者必須記存化學廢物的運載記錄,以便環保署人員隨時檢查。

廢物處置(禽畜廢物)規例:

飼養禽畜的農戶在棄置禽畜廢物時,必須盡量確保不會對環境造成任何污染或滋擾。液體廢物需排至滲水坑,又或處理至符合生化需氧量每公升50毫克及懸浮固體每公升50毫克的污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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