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管制條例》摘要

 

實施許可證規管制度以管制汞及汞混合物的進出口

任何人除非根據出口或進口許可證行事,否則不得出口或進口表1所列的第1部化學品。

表1:第1部化學品

   類別
1
2
汞混合物(汞與其他物質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該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計至少達95%)


第1部化學品在符合表2所列條件的情況下,則獲豁免出口或進口許可證管制。

表2:出口或進口第1部化學品的豁免條件

豁免用途  運載模式 豁免量(該化學品所屬類別中的汞總量)
第1部化學品是為用作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為用作參照標準而進出口

在每個包裹或盛器內

不超過250克

在付運批次內

不超過5公斤

 

實施許可證規管制度以管制汞和汞化合物的儲存

任何人除非根據管有許可證行事,否則不得存放或使用表3所列的第2部化學品。

表3:第2部化學品

  類別
1
2
汞混合物(汞與其他物質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該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計至少達95%)
3
氯化亞汞(I) (Hg2Cl2,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10112-91-1)
4
氧化汞(II) (HgO,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21908-53-2)
5
硫酸汞(II) (HgSO4,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7783-35-9)
6
硝酸汞(II) (Hg(NO3)2,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10045-94-0或7783-34-8)
7
硫化汞 (HgS,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1344-48-5)
8
朱砂


第2部化學品在符合表4所列條件的情況下,則獲豁免管有許可證管制。

表4:存放第2部化學品的豁免條件

豁免用途 存放處所 豁免量(該化學品所屬類別中的汞總量)
第2部化學品是為用作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為用作參照標準而存放或使用

單一所實驗室
(如在《條例》第8條所定義的指明實驗室存放或使用)

不超過500克


備註: 如多於一所分開的指明實驗室,位處某建築物的同一樓層,以及該等實驗室的運作,是由同一人(不論是單獨或聯同另一人)監督的,則該等實驗室須視為單一所實驗室。

 

禁止《公約》列明須淘汰的添汞產品的製造及進出口

  • 任何人不得於表5第四欄所示的日期後出口、進口或製造第三欄所列的受規管添汞產品。
  • 任何人不得將列於表5第三欄的受規管添汞產品於第四欄所示的日期後作為組成部分而納入另一東西。
  • 任何人不得於表5第五欄所示的日期後供應第三欄所列的受規管添汞產品(包括為供應而在網上展示)。
  • 使用受規管添汞產品並不構成罪行。


表5:受規管添汞產品

項目 子項目 受規管添汞產品的說明 禁止生產、進口或出口產品的日期 禁止供應產品的日期
1 A

電池,但不包括 —
(a) 含汞量按重量計低於2%的鈕扣形鋅氧化銀電池;或
(b) 含汞量按重量計低於2%的鈕扣形鋅空氣電池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電池 —
(a) 含汞量按重量計低於2%的鈕扣形鋅氧化銀電池;或
(b) 含汞量按重量計低於2%的鈕扣形鋅空氣電池
有待公佈 有待公佈
2
A

開關及繼電器,但不包括 —
(a) 每個電橋的含汞量不超過20毫克的極高精確度電容及損耗測量電橋;或
(b) 在監察和管制儀器之內的、每個開關或繼電器的含汞量不超過20毫克的高頻射頻開關及繼電器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的最高含汞量為 20 毫克的極高精確度電容和損耗測量電橋及用於監控儀器的高頻射頻開關和繼電器,用於研究和開發目的者除外 有待公佈 有待公佈
3
A

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於一般照明的緊湊型熒光燈 —
(a) 輸出功率不超過30瓦;及
(b) 每支燈含汞量超過5毫克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於一般照明的緊湊型熒光燈 —
(a) 裝有集成式鎮流器;及
(b) 輸出功率不超過30瓦
(不包括第 3A 項所列的添汞產品)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C 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於一般照明的緊湊型熒光燈 —
(a) 裝有集成式鎮流器;或
(b) 裝有非集成式鎮流器。
(不包括第 3A 和 3B 項所列的添汞產品)
有待公佈 有待公佈
4
A

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於一般照明的直管型熒光燈 —
(a) 符合以下說明 —
(i) 由三基色熒光粉製造;
(ii) 輸出功率低於60瓦;及
(iii) 每支燈含汞量超過5毫克;或
(b) 符合以下說明 —
(i) 由鹵磷酸鹽熒光粉製造;
(ii) 輸出功率不超過40瓦;及
(iii) 每支燈含汞量超過10毫克。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由鹵磷酸鹽熒光粉製造用於一般照明的直管型熒光燈 。
(不包括第4A 項所列的添汞產品)
有待公佈 有待公佈
C 由鹵磷酸鹽熒光粉製造用於一般照明的非直管型(包括U型及環型)熒光燈。
(不包括第 4A 和 4B 項所列的添汞產品)
有待公佈 有待公佈
D 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於一般照明的直管型熒光燈及非直管型(包括U型及環型)熒光燈 —
(a) 由三基色熒光粉製造;或
(b) 由鹵磷酸鹽熒光粉製造。
(不包括第 4A、4B和 4C 項所列的添汞產品)
有待公佈 有待公佈
5
A

用於一般照明的高壓汞燈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6
A

符合以下說明的、用於電子顯示的冷陰極熒光燈及外置電極熒光燈 —
(a) 符合以下說明 —
(i) 長度不超過500毫米;及
(ii) 每支燈含汞量超過3.5毫克;
(b) 符合以下說明 —
(i) 長度超過500毫米,但不超過1 500毫米;及
(ii) 每支燈含汞量超過5毫克;或
(c) 符合以下說明 —
(i) 長度超過1 500毫米;及
(ii) 每支燈含汞量超過13毫克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用於電子顯示的冷陰極熒光燈及外置電極熒光燈,長度不拘。
(不包括第 6A 項所列的添汞產品)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7
A

含汞量超過百萬分之1的化妝品,並且 —
(a) 包括亮膚肥皂及乳霜;及
(b) 不包括按製造者用意僅供用於眼睛附近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化妝產品 —
(i) 含有用作防腐劑的汞;
(ii) 並無有效而安全的防腐劑替代品可供用於該產品;及
(iii) 含汞量不超過百萬分之70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化妝品(包括亮膚肥皂及乳霜),但不包括 —
(a) 含有屬無意生成的痕量汞的、含汞量不超過百萬分之1的化妝產品 [2] ;或
(b) 按製造者用意僅供用於眼睛附近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化妝產品 —
(i) 含有用作防腐劑的汞;
(ii) 並無有效而安全的防腐劑替代品可供用於該產品;及
(iii) 含汞量不超過百萬分之70
(不包括第 7A 項所列的添汞產品)
有待公佈 有待公佈
8
A

生物殺蟲劑及局部抗菌劑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9
A
以下非電子測量儀器 —
(a) 氣壓計;
(b) 濕度計;
(c) 壓力錶;
(d) 温度計;
(e) 血壓計,
但符合以下說明者除外: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確度測量,而市場上沒有適當的無汞替代品可供採用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10 A 應用於體積描記儀的應變片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1 A 以下電氣及電子測量儀器 —
(a) 熔體壓力傳感器;
(b) 熔體壓力變送器;
(c) 熔體壓力感應器,
但符合以下說明者除外: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確度測量,而市場上沒有適當的無汞替代品可供採用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2 A 汞真空泵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3 A 輪胎平衡器及車輪平衡塊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4 A 照相膠片及相紙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5 A 衞星及太空船的推進劑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 政府為於《2025年汞管制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中新增的受規管添汞產品的供應設定一個寛限期(至2029年1月),以便市民適應。
[2] 根據條例,若受規管添汞產品屬於化妝品,在以下情況即屬違法:
(a) 含汞量超過百萬分之1; 或
(b) 含汞量不超過百萬分之1,但無法向環保署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該汞或汞化合物並非於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

 

禁止《公約》列明會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產工序

任何人不得進行表6所列的受規管製造工序。

表6:受規管製造工序

  受規管製造工序的說明
1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為催化劑的乙醛生產。
2
使用含汞催化劑的聚氨酯生產。
3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或乙醇鉀的生產。
4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乙烯單體的生產。
5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鹼生產。

 

資訊

回收家用含汞 (水銀) 溫度計和血壓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