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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進及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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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進環評工作

環境許可證所定的條件,一般規定工程項目倡議人或許可證持有人須在下列3方面跟進環評工作:

1. 詳細設計及管理計劃的檢討

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工程項目通常仍處於構思或可行性研究階段,尚未有詳細的設計。部分詳細設計可包括緩解措施,例如裝設隔音屏障、受污染廢物的處理,以及建造工程項目所需臨時構築物的景觀美化措施。管理計劃亦涵蓋工程項目在建造階段所造成的環境問題,例如建築廢料、生態保育或建築設備。

為防止工程項目進行時偏離環評建議及結果,署長規定倡議人必須提交詳細設計及管理計劃,以便跟進。


2.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計劃

自一九九二年機場核心計劃首次引用後,環監計劃一直用作跟進環評研究建議的實施;在通過成為法例規定後,更進一步擔當這重要角色。法例通常規定在環評報告附連的環監手冊擬定環監計劃,並會在其後發出的環境許可證下訂明。

環境監察包括有系統收集數據,以確定工程項目的環境基線、影響,以及是否符合規定。環境審核則包括審核緩解措施、設計的改動,以及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法例規定及水平。

雖然須要監察的參數或影響會因個別工程項目而異,在工程項目的不同階段亦有變數,監察數據仍須與由環境質素表現規限下的「行動水平」及「極限水平」所組成的趨勢指標比較。如監察結果超出規限水平,便會按為這些水平而設的行動計劃採取行動。

依據每份環境許可證訂明的監察計劃定期作出報告,便可密切跟進工程項目已確定的緩解措施及未預料到的嚴重影響。

如違反任何環監規定,當局便會向工程項目倡議人及許可證持有人發出警告,或採取檢控行動。


3. 提交已實施的緩解措施的核證報告 - 獨立環境查核人的作用

提供工程項目的資料基本上是許可證持有人的環境小組的職責。為免因利益衝突而引起任何偏見,以致有可能影響提交予環境保護署署長的資料的可信程度,環監系統引入獨立環境查核人,作為另一層監察。

在這個安排下,工程項目倡議人須聘請1名獨立環境查核人,審核許可證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監察工作。獨立環境查核人亦須檢查及核證載列環評報告所建議緩解措施的實施及完成情況的報告。

作為質素控制的額外措施,每份環境許可證也有列明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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