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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監督就審核中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按照表1決定其適當的「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不管表1所定準則,任何「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倘座落在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內指定作「工業」或「工業h」用地的100米範圍內,則其「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應定為「C級」,倘兩者相距是介乎100米至250米者,則應為「B級」,但表1列明為「C級」者除外。
表1
—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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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所在地區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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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因素」對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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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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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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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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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郊區,包括郊野公園或鄉村式的發展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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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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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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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由矮層樓宇或零星高樓大廈組成,密度低的住宅區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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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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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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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市區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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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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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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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上列以外的其他地區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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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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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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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詞定義適用於表1:
「郊野公園」—指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14條被指定為郊野公園的地區;
「直接受影響」—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能容易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而且這些噪音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環境噪音的主要特徵;
「間接受影響」—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雖然可以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但這些噪音卻不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環境噪音的主要特徵;
「不受影響」—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不能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及
「市區」—指樓宇密度高及具多元發展的工業、主要行業或商業地區及住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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