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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調修正系數」
倘受調查的噪音的音調,其31.5赫至16千赫之間的A加權頻譜有任何一個1/3倍頻程或任何一對毗鄰的1/3倍頻程,符合下開各項條件者,應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予以修正: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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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中的1/3倍頻程聲級(或以一對1/3倍頻程而言,該對1/3倍頻
程的最高聲級),不會低於最高的1/3倍頻程聲級15.0分貝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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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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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中的1/3倍頻程聲級(或以一對1/3倍頻程而言,該對1/3倍頻
程的算術平均聲級),是比前後緊接的1/3倍頻程聲級高出1.0分
貝以上;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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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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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中的1/3倍頻程聲級(或以一對1/3倍頻程而言,該對1/3倍頻
程的算術平均聲級),與前後緊接的1/3倍頻程的算術平均聲級的
差異,即所謂「音調因素」,是3.0分貝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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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受調查的噪音的音調特性,足具代表性起見,監督應在「取樣期」內一段或多段認為合適的時間內進行分析,以決定可有需要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予以音調修正。
倘受調查的噪音具有「音調因素」的音調特性,須參照表3取得適當的「音調修正系數」,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作出修正。
| 表3
— 「音調修正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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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調修正數值」(分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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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調因素」
(分貝) |
考慮中的任何一個頻程的頻率是低於250赫 |
考慮中的每一個頻程的頻率是等於或高於250赫 |
| 等於或多於3.0但少於6.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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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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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於或多於6.0但少於9.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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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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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於或多於9.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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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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