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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

4. 簽發「消減噪音通知書」及測試可有遵守內載規定

將「經修正的噪音聲級」與「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作一比較。遇「經修正的噪音聲級」較「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為高時,監督可簽發「消減噪音通知書」。遇「消減噪音通知書」經已發出,監督須將在該通知書內指定某點量度所得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與該通知書內載條件,作一比較,決定可有遵守通知書內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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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