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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所面對的環境保護要求壓力包括那些?

主要內容

建造業的環境管理及環境管理體系的供應鏈壓力研究報告-第 3節

建造業的環境管理及環境管理體系的供應鏈壓力研究報告
 

3. 客戶對環保的要求

本節確立一些已經向其建造業供應商及承建商施加了環境管理及環境管理體系的供應鏈壓力的本地政府機構及私營企業,及提供了這些機構及企業的要求細節。資料來自最近與十六個相關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公用事務公司、傑出的私營地產發展商以及總承建商進行的調查。

3.1 供應鏈壓力的種類

在十二個問卷調查回應中,其中有九個回應者表示,他們曾向其供應商和承建商施加不同程度的環境供應鏈壓力,這些要求的性質可概括地分為以下五大類別︰

SCP 1 符合法定的環境責任(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物處理、噪音控制條例等等)
SCP 2 實施廢物管理及環境管理計劃 ( WMP及 EMP分別地)及/或ISO14001認證的環境管理體系
SCP 3 在標書、附加的指引及手冊上,訂明在設計及建築時採取最佳的環保作業手法
SCP 4 環境監測及審核、環境審查員、追蹤工地,供應商及二判的實務表現
SCP 5 在設計及建築方面,採取創新技術和科技,例如:生命週期評估和香港建築環境評估法

調查的回應已附載於附錄E,其中列出了個別機構的具體要求。調查亦顯示各個機構有一些相同的供應鏈要求,其分佈情況見下3.1a 

表 3.1a              受訪機構當中的相同環保供應鍊要求範圍

  SCP 1 SCP 2 SCP 3 SCP 4 SCP 5
政府部門
建築署
屋宇署
環境保護署    
公用事務公司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私營發展商
香港置地有限公司
太古地產管理有限公司
總承建商
中國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金門建築有限公司    

最多機構提出的一個相同要求是遵守環環境法例,其他範圍則有不同程度的雷同情況,詳情如下。

3.2 公務工程及相關部門

政府工程和建築相關部門向其承建商提出了廣泛的環保要求,這些要求針對公務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兩方面,一般來說,要求或鼓勵承建商及供應商在合約文件和規定中加插環保的設計,如採用環保建築物料及安裝節能的樓宇設備。越來越多的部門亦鼓勵採用建築技術如預製組件、模板、滑模等。大多數部門要求實施建築工地的環境管理,從而將施工活動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除了要求遵守所有有關環境法例及規例之外,也要求承建商採取其他控制措施,例如「運載記錄制度」、「廢物管理計劃」、「工地清潔獎勵計劃」等。

據觀察所見,這些部門將管理承建商的環境表現,例如管理工地的環境事宜,鼓勵及監測最佳環保措施及良好的工地管理,視為重要的使命和部門考慮重點,。他們大多要求總承建商具有良好的環境表現,包括對噪音、水質、空氣及廢物污染採取充分的預防措施,並遵守環境法例,環境表現包括過去的(作為投標評估用途),以及在現行的項目當中。於公共房屋合約內要求承建商按香港建築環境評估法 [1] 為工程項目進行評估的需求日益增加。

目前,只有環保署要求就廢物管理設備的設計、建造及運作而推行符合ISO 14001環境管理體系。自2000年起,環保署要求承建商自工程開始起,實施一個合乎ISO1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並於指定的期間內取得ISO 14001的認證。同時亦要求承建商進行環境監測,並分配一部份的合約金額作為遵守環保規例的費用。


[1] 香港建築環境評估法是一個自願性的方案,用以衡量、改善及標籤香港樓宇的環境表現,評估法是由香港環保建築協會推行,該協會為一非牟利及以會員制為基礎的機構(見http://www.beamsociety.org.hk/en_index.php) 。 到目前爲止香港建築環境評估法,已有95家主要發展商所採用,其中約有30% 是由公共部門的客戶所委託。

 

3.3 私營發展商及公用事務公司

根據調查顯示,私營發展商通常在他們的標書中訂明環境要求,作為對承建商的第一項環境控制。大部份公司亦向總承建商發出環保和設計的指引,要求採用各種最佳環保措施,大部分針對符合空氣、水質、噪音及廢物管理的法例要求。 最近有部份私營發展商開始引進實施廢物管理計劃、環境管理計劃,以及聘用獨立的環境審查員。而許多私營發展商更要求他們的工程項目需要接受香港建築環境評估法的評估及認證。

調查亦顯示,公用事務公司要求其建築物承建商在廢物轉運站、變壓站及管道網絡等項目上,遵守所有有關的環境法例。在特殊的情況下,如消減石棉,已被納入標書文件中。公用事務公司如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更表示,他們建議其二判及供應商採用更多環保物料及透過回收可循環廢料盡量減少產生廢物。有些公司更就指定項目(如海底電纜工程承建工程),提出了更嚴格的環境要求,例如推行環境管理計劃。

3.4 總承建商

根據一般建造業的運作模式:客戶/設計者 - 總承建商 - 總聯絡員 - 二判 (服務/物料供應商),總承建商與客戶以至其二判在溝通環境要求上扮演重要的角色。總承建商通常會向他們的二判發出環保指引,這將成為其環境要求的基礎。這些指引規定二判在工地施工時應該依從、採用最佳環保措施,主要集中於遵守有關空氣、水質、噪音及廢物管理的法例,或者客戶如政府決策局、政府部門及私營發展商提出的環境考慮因素。

大多數總承建商看來對工程項目和工地運作掌有全部的控制權,而二判在環境保護的事宜上是扮演較輕的角色(例如參與培訓及教育方案),因為二判通常只會提供工人及設備予總承建商而沒有直接參予建築工程項目上的環境管理事項。因此,客戶的環保要求很大程度上已由總承建商一力承擔,很少轉嫁給第二或三層的供應鏈上。沒有例子顯示總承建商要求其二判推行環境管理體系。然而,總承建商均希望其二判或三判能改善其環境表現,以確保工地達至環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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