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Noise

噪音準則

基本知識及名詞
讓我們首先要看看那些發展需要保護,免受噪音滋擾,那些發展有能耐噪音的用途,以及那些時段對噪音較為敏感。

以下是一些於討論噪音準則慣常用的詞語: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一詞是指可能受噪音影響的用途而需要保護的地方。「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例子有住用處所,酒店,旅舍,教育院校,醫院及診所。請將滑鼠指標移至以下的照片上,然後按下,以觀看它們的放大照片。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住宅
放大 住宅
酒店
放大 酒店
   
教育院校
放大 教育院校
醫院
放大 醫院

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包括有能耐噪音用途的建築物。它們包括多層停車場,多層市場,貨倉,社區用途場所(如體育館及社區中心),或商業中心/場所。請將滑鼠指標移至以下的照片上,然後按下,以觀看放大了的照片。

能耐噪音的用途

多層停車場
放大 多層停車場

商場

放大 商場


一天通常被分為三個時段,如下表所示:

時間分段摘要(日間﹑晚間及夜間)

日間的圖片日間 晚間的圖片晚間 夜間的圖片夜間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指出該地區特性。下表展示不同的類別及一些例子。每一個例子都附有縮小了的照片。請將滑鼠指標移至照片,然後按下,以觀看放大了的照片。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種類
例子
(i) 郊區,包括郊野公園或鄉村式的發展
坪洲
放大 坪洲
鹿頸
放大 鹿頸
(ii) 由矮層樓宇或零星高樓大廈組成,密度低的住宅區
紅山半島
放大紅山半島
愉景灣
放大 愉景灣
(iii) 市區
旺角
放大 旺角
銅鑼灣
放大 銅鑼灣
(iv) 上列以外的其他地區
田心
放大田心
映灣園
放大映灣園

「影響因素」一詞指任何工業區,主要道路或香港國際機場範圍內的地區。在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附近存在「影響因素」,對該地區的噪音環境造成較大影響。故此,對這類地區訂立規劃或管制噪音準則時,無須要訂立得太低。

若一個地區內有多間工廠或工業機構,或一間擁有一種或多種具相當規模工業運作的機構,則被指定為「工業區」。

「主要道路」一詞,是指交通繁忙,車輛川流不息的道路,及在一般情形下,車輛流量全年每日平均超過30,000架次的道路。儘管其為主要道路,但於有關時間內,如車輛流量異常低(即每小時不足300架次),則當局不會在該段時間內,將之視為「影響因素」。

「影響因素」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影響程度-是指該地方如何被「影響因素」所影響。各影響程度如下:

  • 「直接受影響」- 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能容易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而且這些噪音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環境噪音的主要特徵;
  • 「間接受影響」- 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雖然可以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但這些噪音郤不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環境噪音的主要特徵;
  • 「不受影響」- 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不能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是給「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坐落的地區的一個評估級別,這個級別可以是A,B或C。我們知道「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種類,是否存在「影響因素」,及「影響因素」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影響程度」後,便可以從下表獲知「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請按一下[示範]按鈕閱讀詳細內容。

用於管制噪音的噪音準則
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

於禁止時段內(即平日晚上7時至翌晨7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禁止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

如欲於限制時段(即平日(非公眾假期)的上午7時至下午7時)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必須事前向環境保護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視乎噪音大小而定,「建築噪音許可證」持有人可於每日的限制時段內進行合共3小時、5小時或12小時的撞擊式打樁工程。

「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技術備忘錄」內的表一顯示各類「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現抄錄該表如下:

表格:「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技術備忘錄」內載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遇到「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屬醫院、診所、教育院校、法院或當局認為對噪音感應特別強的其他地方,則應從上表所定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減去10分貝(A)。其相關的噪音評估應以Leq(5分鐘)為量度單位。

如欲知道更多資料,請參考「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技術備忘錄」,或將滑鼠指標移到此處,然後按下。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的資料,請按此

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

這類工程亦被稱為一般建築工程。

「指定範圍」是用於管制一般建築工程噪音的一個特別名詞。「指定範圍」為已發展或有居民的地區。因為「指定範圍」內有大量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影響它們的噪音就需要受到更嚴謹的管制。「非指定範圍」不是已發展地區。它們可能包括商業區,工業區及類似的對噪音不敏感的土地使用用途。

有關「指定範圍」的分界,可參考環保署網頁。如欲瀏覽環保署網頁,請按此

有些一般建築工程使用「機動設備」,即使用電力、壓縮空氣或液壓驅動的機器。其他情況下,有關工程可能會包括敲擊及模板或棚架的構築或拆卸。

於「指定範圍」內,「機動設備」可被分為「指定機械設備」及「非指定機械設備」。「指定機械設備」通常較嘈吵,因此,受到更嚴格的管制。

「指定機動設備」有下列各種:

  • 手提型破碎機
  • 推土機
  • 混凝土攪拌車
  • 卸土車
  • 手提型混凝土震動機
於「指定範圍」內,有三種較嘈吵的一般建築工程被指定為「訂明建築工程」,並受到更嚴格的管制:

  • 模板或棚架的建築或拆卸
  • 裝卸或處理瓦礫、木板、鋼條、木料或棚架材料
  • 敲擊

「技術備忘錄」內載兩組「基準噪音聲級」,如下:

  • 載於「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的「基準噪音聲級」

表格:「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內載的「基準噪音聲級」

上表適用於評估有關在「指定範圍」內使用「指定機動設備」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申請。

  1. 載於「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 技術備忘錄」的「基準噪音聲級

表格:「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 技術備忘錄」內載的「基準噪音聲級」

上表適用於評估以下類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申請:

─於「非指定範圍」內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及
─於「指定範圍」內使用「指定機動設備」以外的「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

倘當局認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會因為多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工程所引發的噪音而產生實質影響,可在考慮過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將有關的「基準噪音聲級」作適當修正,而得出「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其相關的噪音評估應以Leq(5分鐘)為量度單位。

當局再使用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預測建築地盤所發出的噪音。如發出的噪音是相等於「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則可發予「建築噪音許可證」。倘是較「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為高,則該拒予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

如欲知道更多資料,請參考「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及「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除撞擊式打樁以外的管制建築工程噪音資料,請按此

適用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中指定工程項目,於建造或解除運作時引起的噪音

除了上述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對建造活動的管制外,尚有其他噪音準則,適用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中的指定工程項目。這些噪音準則適用於建造或解除指定工程項目運作時,於日間產生的建築噪音。這些噪音準則必須盡可能符合。同時,必須採取所有可行的緩解措施,消減剩餘噪音影響。

表格:適用於「指定工程項目」的日間建築活動噪音標準

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

這類噪音亦被稱為工商業處所傳出噪音或簡稱工商業噪音。此類噪音音源的例子包括工廠﹑酒樓﹑電力支站及其他類似固定噪音源。

這類噪音受到「消減噪音通知書」的機制所管制。當局會首先量度受調查的噪音,為顧及噪音的某種顯著特性(例如音調,脈衝及斷續特性),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或許需作修正。詳細步驟可見於根據「噪音管制條例」而頒發的「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

倘發出的噪音超逾法定標準,則當局會向有關人士或機構發出一份「消減噪音通知書」,要求他們於指定時間內將噪音消減至法定標準之內。

上述「技術備忘錄」內載有「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現抄錄該表如下:

表格:「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內載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上表適用於透過經空氣傳送的噪音。遇受調查的噪音源自同一建築物或毗鄰建築物以致噪音主要經結構傳送,適當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應較上表所載有關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低10分貝(A)。這種噪音稱為「經結構傳送的噪音」,例如水泵及相連喉管震動所產生的可經由樓宇結構傳送的噪音。

本章早前部份曾經介紹有關「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資料。如欲重溫該篇幅,請將滑鼠指標移到此處,然後按下。上述「技術備忘錄」就有關「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有一特別條文,現抄錄如下:


『不管上表所定準則,任何「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倘坐落在法定分區計劃大網圖內指定作「工業」或「工業邨」用地的100米範圍內,則其「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應定為「C級」,倘兩者相距是介乎100米至250米者,則應為「B級」,但上表列明為「C級」者除外。』

如欲知道更多資料,請參考「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的資料,請按此

用於規劃的噪音準則

針對噪音而進行規劃的基本作用是要令到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感受的噪音是符合有關的噪音準則。

有關的原則是:

  • 新「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選址是要令到於該地的人不會受到過量的噪音滋擾;
  • 新噪音源的選址要遠離現有﹑已承諾或計劃中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及
  • 如有其他限制不容許作出上述安排,應在規劃工作的最初階段,把減低噪音的設計納入噪音排放源內。如無法令易受噪音影響用途所承受的噪音維持在可接受水平,則應提供隔音設備。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緩解措施的資料,請按此

    於「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內,載有用於規劃的噪音標準。

表格:用於規劃的噪音標準

由規劃署出版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裏的「香港規劃的環境準則」,亦載有大部份環境問題的規劃的指引。如欲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可按此轉到規劃署的有關網頁

如欲知道更多有關規劃的資料,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