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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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倾倒物料条例

对海上倾倒物料的管制

为落实《1972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精神,本港制订了《海上倾倒物料条例》(下称「条例」),以管制船只、飞机或海事构筑物在海上弃置物质及物品和将物质及物品倾倒入海和至海床下,以及就相关的装载作业作出规定。凡从事以上作业,必须持有由获条例授权的监督,即环保署署长所签发的许可证。

申请海上倾卸疏浚沉积物

在海上倾卸疏浚沉积物,是受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的许可证制度管制。有意在海上倾卸沉积物的人士,必须先向环保署署长申领许可证。所有海上倾卸活动,必须在该等指定地点进行,并按照海上倾倒物料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相关的考虑因素

  1. 工程项目倡议人在提交海上倾倒许可证的申请前,必须符合最新版的土木工程管理手册第4章第4.2.1节「疏浚/挖掘沉积物的管理事宜」(只提供英文版),或「行政指引-卸置疏浚/挖掘出來的沉积物的管理架构」(只提供英文版) 关于疏浚/挖掘沉积物的测试及倾卸量分布的规定。
  2.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条例指南第1/2024号与落实执行《1972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议定书》有关。申请人必须注意,本指南内所陈述的考虑,适用于递交根据《海上倾倒物料条例》要求发出许可证的申请。

实时追踪及监察船只

根据条例发出的海上倾倒许可证规定,所有经核准的倾卸物料船只必须装设自动记录仪器,名为「前置流动装置」。这装置是环保署实时追踪及监察船只系统的主要组件之一。前置流动装置将海上趸船的自我监察数据,经由流动通讯网络直接传送到控制中心。

申请办法:

申请许可证,可填交环保署第114a号标准申请表格(根据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申请倾物入海许可证)。申请表须连同指定的申请费一并递交。如果同一项工程所产生的沉积物涉及不同类别的弃置方式,应分开提交申请。申请表和其他相关的文件应交回环保署顾客服务台,并以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缴款。申请人或需要提交进一步的资料,例如图则、倾倒物料的方法以及可证实申请内容和相关资料的确认信。

如欲在香港境外倾倒物料,申请人需额外填写环保署第114a-1号标准申请表格(根据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申请倾物入海许可证装载物料在香港水域以外及/或从本港船只上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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