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海上傾卸挖出泥土的活動

涉及海上傾卸挖出泥土的活動:

在海上傾卸挖出的泥土,受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的許可證制度管制。有意在海上卸泥的人士,必須先向環保署署長申領許可證。當局已指定若干卸泥場,專供海上卸泥之用。所有海上傾卸活動,必須在該等指定地點進行,並按照海上傾倒許可證的規定進行。

申請辦法: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條例指南第1/2024號與落實執行《1972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1996議定書》有關。申請人必須注意,本指南內所陳述的考慮,適用於遞交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要求發出牌照的申請。

除此之外,申請人亦必須注意,工程項目如涉及在海上傾卸挖出的泥土,則在提交申請前,申請人須確保工程的倡議人已符合最新版的土木工程管理手冊第4章第4.2.1節「疏浚/挖掘沉積物的管理事宜」(只提供英文版),或「行政指引-卸置疏浚/挖掘出來的沉積物的管理架構」(只提供英文版) 所載列關於疏浚沉積物的測試及傾卸量分布的規定。此舉可避免申請遇到不必要的拖延。

申請許可證,可填交環保署第114a號標準申請表格(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申請海上傾倒許可證)。申請表須連同指定的申請費一併遞交。如果同一項工程所產生的沉積物涉及不同類別的棄置方式,應分開提交申請。申請表和其他相關的文件應交回環保署顧客服務枱,並以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繳款。申請人或需要提交進一步的資料,例如圖則、傾倒 物料的方法以及可證實申請內容和相關資料的確認信。

如欲在香港境外傾倒物料,申請人需額外填寫環保署第114a-1號標準申請表格(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申請海上傾倒許可證裝載物料在香港水域以外及/或從本港船隻上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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