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任何人士如欲在香港使用油污分散劑或類似的物質處理海上油污,只要環保署認可使用該類物質,而且使用人確保遵守認可使用這類物質的條件,即無需申領海上傾倒許可證。
有意使用油污分散劑或類似的物質的人士,應查閱下列名單(只提供英文版)查看其擬採用的產品是否已獲環保署核准使用 。如產品已獲批准,請向環保署索取該產品的批准許可及其批准條件。使用人須確保該產品在按照批准的條件下使用。為了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潛在影響並確保現場操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應盡可能通過機械回收方式清除溢出的油污。只有在萬不得已時才應考慮使用油污分散劑。
- 獲准在香港水域使用的油污分散劑名單
- 獲准在香港水域使用的油污分散劑的一般批准條件(供一般參考)
- 獲准在香港水域使用的吸油物料名單
- 獲准在香港水域使用的吸油物料的一般批准條件(供一般參考)
- 在香港水域使用油污分散劑及/或吸油物料的記錄表 (只提供英文版)
使用人如希望環保署批准他們使用擬議的油污分散劑或類似物質,應就每一產品提交所需的產品資料,並以標準表格 EPD115a 向環保署提交申請。申請表亦可向環保署顧客服務枱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