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爾摩公約》「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計劃」(「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斯德哥爾摩公約》(《公約》) 於2004年11月1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 正式生效。根據《公約》規定,中國須將「國家實施計劃」於2007年4月締約方第3次大會之前遞交該大會。該「國家實施計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計劃」(「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香港特區政府按照「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有關訂定《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的臨時指引(2004年12月修訂版)」編寫了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香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現況﹔
- 未來5-10年內依照《斯德哥爾摩公約》要求削減/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須採取的管制策略、優先次序及行動計劃﹔
- 提升公眾意識﹔以及
- 促進區域協作和能力建設。
我們於2006年2月及3月就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草擬稿) 分別諮詢了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環境諮詢委員會,並於2006年9月將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草擬稿)提交給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政府)。在獲得國務院批准後,中央政府於2007年4月將首份「國家實施計劃」 (包括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遞交《公約》秘書處。
在2009及2011年舉行的第四及第五次締約方大會中,通過了對《公約》附件的修正案,在相應的附件中列出10種新增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上述修正案自2014年3月26日對中國 (包括香港特區) 生效。在2016年12月26日,第六次締約方大會中通過新增1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修正案在中國生效,亦適用於香港特區。按照《公約》要求,中國須就上述修正案向《公約》秘書處提交更新的「國家實施計劃」(即第二份「國家實施計劃」)。
香港特區政府已相應更新首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並在2016年1月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告知經更新的「香港特區實施計劃」(即第二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及於2016年2月把計劃提交中央政府。中國在2018年12月向《公約》秘書處提交第二份「國家實施計劃」,當中包括第二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在2015及2017年舉行的第七及第八次締約方大會中,通過了對《公約》附件的修正案,在相應的附件中列出5種新增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上述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對中國 (包括香港特區) 生效。按照《公約》要求,中國須就上述修正案向《公約》秘書處提交更新的「國家實施計劃」(即第三份「國家實施計劃」)。
香港特區政府已相應更新第二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並在2025年2月把經更新的「香港特區實施計劃」(即第三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提交中央政府,及於2025年3月在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匯報該實施計劃的進展。中國在2025年4月向《公約》秘書處提交第三份「國家實施計劃」,當中包括第三份「香港特區實施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