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涉及使用1995年倾倒物料入海条例(豁免)通知列出的油污分散剂及类似物料的活动

可涉及使用海上倾倒物料条例,海上倾倒物料(豁免)令列出的油污分散剂及类似物料的活动:

根据海上倾倒物料条例,任何人士如欲在香港使用油污分散剂或类似的物质处理海上油污,只要环保署认可使用该类物质,而且使用人确保遵守认可使用这类物质的条件,即无需申领海上倾倒许可证。

有意使用油污分散剂或类似的物质的人士,应查阅下列名单(只提供英文版)查看其拟采用的产品是否已获环保署核准使用,如产品已获批准,请向环保署索取批准条件。使用人须按照规限该项批准的条件使用该产品。

 

使用人如希望环保署批准他们使用拟议的油污分散剂或类似物质,应就每一产品提交所需的产品资料,并以标准表格 EPD115a 向环保署提交申请。申请表亦可向环保署顾客服务枱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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