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

本节概述香港在空气污染管制方面的工作。详细资料载于以下网页:空气污染管制策略空气质素指标空气质素健康指数与空气质素室内空气质素保护臭氧层石棉管制问题与解决方案公众谘询资料与统计数字研究报告指引与参考资料

香港的空气质素及空气污染管制工作概览

香港的空气质素


香港的空气污染管制工作概览

 

香港现正面对两类空气污染问题,即路边空气污染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路边空气污染主要来自商业车辆的废气;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则是由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珠三角)地区的车辆、船舶、工业及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引起。由于受有关空气污染问题影响,香港仍未能完全达致现行的空气质素指标 (见空气质素指标达标情况)。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改善本地空气污染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主要的策略包括:

  • 在本港实施多项措施,以管制车辆、船舶、发电厂及工商作业程序排放的空气污染物。
  • 与广东省政府部门合作,落实联合计划以解决区域性的烟雾问题。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素,政府于2021年6月公布《香港清新空气蓝图2035》,并以「健康宜居‧低碳转型‧比肩国际」为愿景,引领香港在2035年前成为空气质素媲美国际大城市的宜居城市,并向长远的目标迈进,让香港的空气质素全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空气质量指南》的最终指标。
 

附表介绍政府空气政策发展和提供空气质素管理服务的架构

减少车辆废气

改善路边空气质素以保障公众健康,一向是政府环境政策的重点之一。商业車辆(包括货车、巴士、小型巴士和的士)是主要路边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源头。因此,它们一直是政府改善路边空气质素的重点对象。

车辆

近年政府推行一系列减排措施,包括以鼓励与管制并行方式淘汰老旧柴油商业车、为石油气的士和小巴更换催化器及含氧感知器、加强管制石油气及汽油车辆的排放、为欧盟二期和三期的柴油专营巴士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器及收紧车辆废气排放标准等。由2012年至2021年,路边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可吸入悬浮粒子和二氧化氮的浓度已分别下降38%及41%。有关车辆废气管制措施的详情,请浏览改善路边空气质素网页。

 

路边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

 

此外,政府在2021年3月公布《香港电动车普及化路线图》,阐述未来在香港推动使用电动车及其所需配套的长远政策目标及计划。相关详情请浏览在香港推广使用电动车辆网页。

管制船舶排放

为减少本地船舶排放,香港由2014年4月1日起限制本地供应的船用轻质柴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0.05%。政府更以身作则,要求政府船只使用欧盟V期柴油(含硫量不超过0.001%)。由2015年7月1日起,香港成为亚洲区内首个规定远洋船停泊期间须转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燃料的港口。


此外,香港一直与内地合作,共同实施在内地沿海水域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的船舶排放管制措施。由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不论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燃料或液化天然气)。

减少工业及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条例》)及其附属规例对各类空气污染源作出规管,当中包括发电厂、工商业工序、建筑工程、露天焚烧、含石棉物料、油站、乾洗机等。

政府在1990年立例规限工业燃料的含硫量。自2008年,所有工商业工序必须使用超低硫柴油(即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 0.005% 的柴油) 。

 

大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

 

发电是香港的主要空气污染源。政府实施了一连串的管制措施减少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包括自1997年起禁止兴建新的燃煤发电机组、采用最好的切实可行方法控制空气污染物排放、鼓励使用天然气发电、自2005年起透过指明工序牌照对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作出严格的限制、以及透过《管制计划协议》的奖励机制,鼓励两家本地电力公司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在2008年以技术备忘录方式订定发电厂在2010年及以后的排放总量上限。为符合严格的排放总量上限,电力公司需采用额外减排措施,包括为燃煤发电机组加装脱硫和脱硝减排系统,及增加使用低排放燃煤和天然气发电。2010年我们检讨首份技术备忘錄,并收紧从2015年起电力行业的排放总量上限,务求令发电厂在发电时尽量使用现有燃气机组,并优先使用已加装减排设施的燃煤机组。我们其后八次检讨技术备忘錄,并在每次检讨后发出新的技术备忘錄取代旧的技术备忘錄,以进一步收紧排放总量上限。《第九份技术备忘錄》在2021年6月发出,与《第一份技术备忘錄》相比,发电厂在2026年及以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总量上限收紧了约70%至90%。

在过去多年实施严格管制措施下,本港的电力需求虽然不断增加,但发电厂的污染物排放量却大幅减少。有关详情,请浏览空气污染管制策略部分。

 

本地的总秏电量及发电厂排放量

 

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很多产品都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例如漆料、印墨、消费品、有机溶剂及石油产品等。使用这些产品会释放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造成空气污染和烟雾问题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烟雾)。为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政府已实施各类管制措施,包括回收油站在卸油和加油时释出的汽油气体,及收紧汽车废气排放的标准至欧盟标准。此外,由2007年4月1日起,在《条例》下制订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管制建筑漆料、印墨和六大类消费品 (即空气清新剂、喷发胶、多用途润滑剂、地蜡清除剂、除虫剂和驱虫剂)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并要求指定类型的印刷机装置减少排放物器件。政府于2009年修订有关规例,由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扩大管制至其他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产品,包括黏合剂、密封剂、汽车修补漆料,以及船只和游乐船只漆料。政府于2017年进一步修订规例,由2018年1月1日起涵盖润版液和印刷机清洁剂。

 

 

香港非甲烷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

 

解决区域性的空气污染问题

香港和珠三角地区的车辆、船舶、工业及发电厂是区域性的空气污染(即烟雾问题)的主要来源。香港特区政府和广东省政府现正致力推行联合计划,以减少区内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目标是长远令大湾区的整体空气质素达致理想的水平。由于粤港兩地政府近年联手实施了多项排放管制措施,包括要求电厂安装减排装置、淘汰珠三角高污染设施,引入更环保的车用燃料及低污染车种等,多来年区域空气质素已得到改善。根据粤港珠三角区域空气监测网络的空气质素监测结果显示,从2006年监测网络启动至2020年间,区内錄得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年均值分别下降86%、43%和49%。

有关详情,请浏览空气污染管制策略部分。

 

履行国际责任、保护环境

保护臭氧层


香港为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订明的国际责任,颁布实施《保护臭氧层条例》,以逐步淘汰损耗臭氧层的物质,以及管制这类物质的进出口活动。有关详情,请浏览保护臭氧层部分。

 

香港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量

 

空气质素资讯

环保署监测空气中可吸入悬浮粒子、氮氧化物及其他污染物。我们每小时公布最新的空气质素健康指数,每年亦会发表空气质素年报。有关详情,请浏览空气质素健康指数与空气质素部分。

室内空气质素

为推广健康的室内环境及提高公众对室内空气质素重要性的认识,环保署设立了室内空气质素资讯中心。该中心提供有关室内空气质素的一般资讯,以及改善室内空气质素的实用措施。有关详情,请浏览室内空气质素部分。

同心协力、改善环境

市民可在日常生活当中协力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例如尽量选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减少使用私家车、关掉毋须使用的电灯和电器等。有关详情,请浏览齐来保持空气清新部分。

至于工业机构、发展商和其他业界人士,亦可透过遵守空气污染管制法例和采用良好的运作方法,协力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有关各指引和良好守则,请浏览指引与参考资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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