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電器廢物的設施

簡介 / 什麼是電器廢物 / 申請表格、申請指引及操作計劃書撰寫指引 / 其他參考資料 / 常見問題 / 查詢

 

簡介

於2016年3月立法會通過《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為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廢電器計劃)提供法定規管框架。《修訂條例》的相關條文已於2018年12月31日生效,任何人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電器廢物,除若干例外情況,均須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先申領廢物處置牌照。任何人進、出口電器廢物,須事先申領許可證。

經考慮業界及公眾對廢電器計劃在過去數年實施情況的意見,立法會於2023年10月通過《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擴大廢電器計劃的涵蓋範圍,相關修訂落實已於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優化的廢電器計劃的電器廢物處置牌照已於2024年1月2日起接受申請。本網頁載列有關牌照申請的詳情。

 

什麼是電器廢物?

現時,計劃涵蓋十類「受管制電器」,即空調機、電冰箱、洗衣機、抽濕機、乾衣機、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

「受管制電器」一經棄置,即屬「電器廢物」(詳見《廢物處置條例》第2條的有關定義)。「受管制電器」的定義則可參考《產品環保責任條例》( 第603 章) 第3條及附表6。

 

申請表格、申請指引及操作計劃書撰寫指引

電器廢物處置設施負責人須填寫表格(EPD-236)申請電器廢物處置牌照。

 

其他參考資料

        - 電器廢物處置設施操作及牌照要求

        - 電器廢物處置設施的消防安全要求

        - 處理、再加工及循環再造受管制電器廢物的良好作業

  • 於2017年9月27日予業界參與「撰寫電器廢物處置牌照之操作計劃書」工作坊的投影片:

        - 電器廢物處置牌照

        - 電器廢物處置牌照操作計劃書撰寫指引

        - 操作計劃書撰寫指引(範例)

 

常見問題

問1: 廢物處置牌照申請人須要有什麼資格?

答1: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廢物處置牌照只可以由用作處置廢物的土地或處所的業主或合法佔用人提出申請。

問2: 申請電器廢物處置牌照須符合哪些要求?

答2: 有關管制是要確保整個處理及拆解電器廢物的過程符合環保要求,所產生的排放不得污染環境或對附近造成滋擾。牌照申請人須確保設施的場地有鋪設地面、用作處理電器廢物的機械廠房置於室內或有四面牆及上蓋的構築物內,設施的操作亦應符合所有相關法例及政府部門的各項規定如環境保護、土地規劃用途、構築物及防火安全等的要求。牌照申請人須連同申請表格提交「操作計劃書」,列明場地的設置、所運用的處理工序、目標物料回收率(回收率須達至最少80%)、經處理的回收物料出路、場地的環境管理等,以供環保署批核。詳情請參閱「電器廢物處置牌照申請指引 」及「電器廢物處置牌照操作計劃書撰寫指引」。

問3: 回收率的具體規定為何?

答3: 任何處理工序均會產生一些剩餘物料,包括不可回收的部分及零件,這些物料需送到堆填區或其他設施妥善棄置。環保署在批核電器廢物處置設施的牌照申請時,會考慮有關操作程序能否達至最少八成(以重量計算)的回收率,以盡量減低需要棄置的物料。

問4: 在處理電器廢物處置設施的牌照申請時,環保署會否考慮其他政府部門所適用的管制要求,或把申請資料向其他部門傳閱?

答4: 電器廢物處置設施發牌制度的目標是要確保有關設施運作符合環境要求,以免對環境造成影響。在處理牌照申請時,環保署人員會考慮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並作實地巡視。若有關申請符合廢物處置條例》的要求,環保署會向申請人簽發電器廢物處置牌照。就土地規劃及設施安全方面的考慮,環保署會參考相關部門(如規劃署、屋宇署及消防處)就每宗牌照申請的意見。此等意見並不是電器廢物處置牌照會否發牌的先決條件,而環保署會把它們告知申請人。

問5: 申請電器廢物處置牌照需時多久?

答5: 個別個案所需的審批時間不盡相同,主要視乎申請人是否已完成裝設所需的設備及設施,制訂好營運計劃及所須文件,及是否有需要作出必要的提升和改善工程,以符合發牌的要求。環保署會在收到申請後盡快跟進申請內的資料、文件及內容細節,以便申請人可作相關補充、澄清及回應。申請人如能積極回應環保署就其申請(包括操作計劃書)所提出的意見和要求,及適當地安排試行運作,亦可有助縮短審批時間。

問6: 申請電器廢物處置牌照的費用是多少?

答6: 新牌照及續牌的申請費用分別為29,820港元及14,840港元,應連同正式申請繳交,此申請費用不可退還,申請人應按照環保署發出的繳費通知書訂明的指示繳費。

問7: 就電器廢物的管制,《廢物處置條例》有否對小規模營運的設施作出豁免?

答7: 該條例有若干豁免,包括(1)用於處置並非化學廢物的電器廢物,而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回收處理場;(2)貯存總體積不超過50立方米的電器廢物的場所;及(3) 在多層建築物內只用作貯存電器廢物的場所。

問8: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用於處置並非化學廢物的電器廢物,而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回收處理場將獲得豁免。在決定回收處理場是否獲得豁免時,除用作處理電器廢物的地方外,所計算的面積是否包括貯存電器廢物的地方?

答8: 根據條例,「處置」電器廢物的定義包括貯存、處理、再加工及循環再造,所以在決定回收處理場是否獲得豁免時,所計算的面積將包括設施內用作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電器廢物的地方。貯存總體積不超過50立方米電器廢物或設於多層建築物的場所的豁免,只適用於純粹用作貯存而沒有涉及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的運作。

問9: 在《廢物處置條例》下,用於處置並非化學廢物的電器廢物,而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回收處理場獲得豁免。如在處理電器廢物的設施內同時處理其他回收物料,在決定設施是否獲得豁免時,用作處理其他回收物料的地方是否不會計算在內?

答9: 一般而言,在評核回收處理場面積的豁免時,會計算回收處理場內所有可以用作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電器廢物的場地面積。

問10: 現已領有化學廢物處置牌照的人士是否須重新申請廢物處置牌照,才可處置電腦、打印機等電器廢物?

答10: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持化學廢物處置牌照的人士仍須重新申請廢物處置牌照,把相關的電器廢物種類納入牌照內,並對操作計劃書作出相應的修改。

問11: 我現在已持有電器廢物處置牌照,如我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後處置新增的電器廢物,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電器廢物處置牌照?

答11: 如處置新增的電器廢物所涉及的處理及拆解過程牽涉到新的處理工序,一般而言,你需就處置新增的電器廢物重新申請電器廢物處置牌照;否則,你只需向環保署申請修改現有的電器廢物處置牌照。有關申請/修改電器廢物處置牌照的事宜,請向環保署相關區域辦事處查詢。

 

查詢

就有關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如有查詢,請與環保署地區辦事處或總區辦事處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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